人大代表谭琳:性侵儿童案件定罪量刑标准需完善(6)
2019-03-14 21:02新京报浏览:次
史卫忠:之所以要建立这项机制,首先,是遏制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严峻态势的现实要求。其次,是避免未成年被害人遭受“二次伤害”的迫切需求。
传统办案模式下,侦查人员往往把未成年被害人当作取证的线索、破案的工具,其工作重心在于案件能否突破、顺利起诉和判决,对未成年被害人的心理、身体保护明显不够。实践中,一些地方询问未成年被害人时,侦查人员普遍未能采取有别于成年人的方式,还是靠反复、多次询问,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反复回忆、陈述其受害经过,进而加重了其身心伤害。询问期间,往往亦未能提供必要的心理介入或创伤治疗,导致被害人长久、持续地陷于痛苦深渊而难以自拔。
为此,我们要改进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办理方式,特别是在询问涉案未成年被害人时,询问方式、场所选择都应当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认知能力、身心特点,确保有利于未成年被害人的身心安全,询问次数则应尽量做到一次到位,最大限度地避免因办案对未成年被害人造成“二次伤害”。
反家庭暴力犯罪案件
贩卖亲生子女案时有发生,要主动作为依法打击
新京报:近年来家庭暴力犯罪呈现出哪些新特点?
史卫忠:对于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家庭暴力犯罪案件,检察机关始终坚持从严惩治、从严处理。比如,近年来,随着打击力度的加大、防范机制的健全,盗抢、拐骗儿童的犯罪数量有所下降,但贩卖亲生子女的案件时有发生。因此,我们加大对这类犯罪的打击力度,高检院挂牌督办了拖某某等人拐卖儿童案等系列案件。
对于其他常见多发的家庭暴力犯罪案件,检察机关强调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主动作为,依法打击。比如,虐待案件按照法律规定一般是自诉案件,但由于被害儿童往往无法自诉,检察机关就往往依法提起公诉。
新京报:应对家庭暴力,打击惩治是一个方面,如何对遭受暴力伤害的孩子提供及时有效的保护救助呢?
史卫忠:我们也认为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保证受害未成年人恢复健康正常的生活是最终目的。对于此类案件,绝不能“就案办案、判决了事”,需要给未成年被害人提供及时有效的保护和帮助。
近年来,各地检察机关陆续探索出了“一站式”办案救助机制、加强监护干预等措施。对监护人严重侵害未成年人,依法不宜继续承担监护职责的,检察机关依法建议、督促、支持有关个人、组织、部门提起申请撤销监护权诉讼。
同时,我们也认识到原生家庭对孩子的重要性。对家庭暴力犯罪案件中被害人的监护情况,我们会进行评估,认为不必要剥夺监护权的,进行亲职教育和亲子关系修复工作,尽量改善原生家庭环境,改善亲子关系。
当然,事前防范比事后救济更重要。近年来,各级检察机关也加强了有关法治宣传,推动建立完善针对未成年人家暴的事前预防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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