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谭琳:性侵儿童案件定罪量刑标准需完善(4)
2019-03-14 21:02新京报浏览:次
新京报:你如何看待去年以来发生的低龄未成年人涉嫌犯罪案件?
史卫忠:的确,去年以来媒体披露了多起低龄未成年人涉嫌犯罪案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这进一步凸显了现有法律不但对未成年罪犯缺少专门的刑罚措施,对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涉罪未成年人、有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等更是缺乏专门有效的干预矫正措施。刑法虽然对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涉罪未成年人规定了训诫、责令严加管教、政府收容教养等,却因为操作性不强,难以发挥作用,导致司法机关在“一判了之”和“一放了之”的两个极端之间左右为难。
从国内外理论研究和实践证明看,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要针对未成年人的罪错程度设置阶梯式的多种实体处遇措施,供司法机关根据涉案未成年人的具体情况加以适用,以实现矫治的个别化和有效性。为加强对这些未成年人的干预、矫治,上海、四川等一些地方检察机关探索建立了临界预防、保护处分等制度,取得不错的效果,我们也把相关举措写入了《2018-2022年检察改革工作规划》。下一步,我们将积极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完善相关制度和法律规定,为解决低龄未成年人犯罪问题贡献检察智慧。
新京报:最高检日前下发的改革规划提出要探索建立罪错未成年人临界预防、保护处分制度、家庭教育、分级处遇等,引起社会高度关注。能否对这些举措详细解读说明?
史卫忠:这几项制度都是针对罪错未成年人进行干预矫治,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机制制度。目前我国法律对此还没有明确的规定,更多的是学理或者工作探索实践的一些表述。
其中未成年人临界预防和保护处分,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一般是指对于“高危未成年人”,包括有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有行政违法行为的未成年人、因年龄或情节等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及早干预,依法进行社会化帮教和必要的强制性矫治,预防犯罪或者再犯。前者着重强调的是整体预防体制建设,后者则偏重非刑罚的具体处遇措施。而未成年人司法领域中的家庭教育,是指在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加强对罪错未成年人帮教方面,强化家庭的责任,发挥家庭的作用等有关机制制度,其中包括责令家长严加管教、开展强制性亲职教育甚至监护干预等。
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干预体系,则是上述临界预防、保护处分制度,乃至刑罚等有关措施有机结合的阶梯式的体系。域外法治发达国家和地区未成年人司法制度,都建立了这样一套符合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处置规律、轻重有别、逐渐递进的措施体系,供司法机关对未成年人的罪错行为进行分级干预。
新京报:将如何推进这项工作落地?
史卫忠:下一步,我们将以《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改为契机,积极推动好的经验做法、机制制度及时上升为法律,推动建立包括教育处分、保护处分和刑罚在内的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分级干预体系,重点是完善专门学校和专门教育制度,推进收容教养制度的司法化,供司法机关根据具体情况依法适用,实现矫治个别化,解决“一判了之”和“一放了之”的现实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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