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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谭琳:性侵儿童案件定罪量刑标准需完善(5)

2019-03-14 21:02新京报浏览:


  争取在法律层面对此作出规定

  新京报:五年改革规划也将建立健全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信息库和入职查询制度纳入其中,是出于何种考虑?

  史卫忠:这主要指学校等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行业,在招收工作人员时,应当到信息库进行查询,如发现有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记录的,不得录用。

  近年来,我国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频发,有效防范此类犯罪,最大限度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非常重要。

  司法实践表明,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存在重犯率高、熟人作案比例高等特点,很多案件发生在学校、培训机构等未成年人学习、生活的场所,很有必要加强这些领域的预防。而避免有性侵违法犯罪前科的人员从事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行业是其中非常重要的举措。

  我国《刑法修正案(九)》关于从业禁止的规定对于预防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与未成年人有密切接触的行业点多、面广,保障从业禁止制度得到有效落实,发挥应有作用,还需要实现对相关行业实施强制入职审查的制度化、常态化。检察机关依托案件办理,延伸预防触角,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共同推动建立完善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信息库和入职查询制度,就是为了更好落实从业禁止制度,从而有效预防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

  在此之前,部分省检察机关已经进行了尝试,积累了经验,取得比较好的效果。

  新京报:这项工作会上升至法律层面吗?

  史卫忠:我们将积极参与《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的修改论证,会同有关部门,争取能在法律层面对这项工作作出规定。另一方面,以抓好高检院“1号”《检察建议》的落实为契机,推动这项工作。

  按照计划,我们近期将就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信息库和入职查询制度建设,赴上海、江苏等地进行调研论证,积极推动将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信息查询设置为教师资格申请和教职工招聘的前置程序,促进预防性侵害制度落实,全面构建起防范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堤坝。

  “一站式”办案救助机制

  避免未成年被害人遭受“二次伤害”

  新京报:未成年被害人“一站式”询问、救助机制有哪些内容?

  史卫忠:“一站式”询问、救助机制是指办理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在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过程中,采取适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方式,在适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场所,力求一次性完成对未成年被害人的询问、医疗检查、伤情鉴定、生物检材提取等取证工作,并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同步进行被害人心理辅导等救助工作,强化对被害人的保护,提高取证质量。

  新京报:这主要有哪些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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