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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谭琳:性侵儿童案件定罪量刑标准需完善(7)

2019-03-14 21:02新京报浏览:
  最高检报告披露“一号建议”出炉过程,有代表认为现行立案和证据标准不太适宜直接用于性侵儿童

  “性侵儿童案件定罪量刑标准需完善”

  最高检检察长张军12日作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披露了“为被性侵的孩子撑腰”的一号建议的出炉过程:齐某强奸、猥亵多名女童,拒不认罪,仅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后改判无期徒刑。就此案发现的问题,向教育部发出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号检察建议。

  据了解,一号检察建议的核心内容是,建议进一步健全完善预防性侵害的制度机制;加强对校园预防性侵害相关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严肃处理有关违法违纪人员等。一号建议发出前,张军亲自与教育部部长陈宝生通电话后,陈宝生特别重视,除感谢最高检对预防未成年人性侵犯罪等问题的关注支持外,特别表示希望在建议上加一句“督促地方政府落实”。

  12日以来,“一号建议”上述故事引发了不少代表的关注,有代表认为,现有的立案标准和证据标准不太适宜直接用于性侵儿童;还有代表建议,应该完善性侵儿童案件的定罪量刑标准,家校也应加强沟通,联合保护未成年人。

  “应该完善定罪量刑标准”

  全国人大代表、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副主席谭琳在黑龙江团全体会议上提出,“性侵儿童案件的当事人及家属普遍认为量刑较轻,不足以惩处和震慑罪犯,这也是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她举例说,前不久一起案件曾引起关注,一名16岁未成年人被继父性侵一年多后怀孕,此案施害人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从司法机关来看,该起案件的量刑标准已属于“严惩”,因为此类案件一般都被判处3-6年有期徒刑。但是,不少人仍然认为量刑偏轻。

  她分析认为,一些导致女童受害程度加深的恶劣情形没有作为加重情节予以认定,也常常引发普遍的舆论关注。目前对于“恶劣情形”的认定,主要是伤残等严重伤害,但是怀孕、导致严重妇科疾病等,算不算严重情节、恶劣情形?她建议通过司法解释或者指导案例的方式,细化量刑标准,对导致女童怀孕、流产、感染妇科病此类基于性别特点造成的严重身心伤害和深远影响的情节,能够纳入“严重情节”,如此就可以判处施害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死刑。

  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市律师协会会长高子程也认为,应当从最高法院层面进一步明确对未成年人实施犯罪量化的标准,以便全国进一步统一执法尺度和标准,保障执法的公信力。此外,在同等条件下,对未成年人实施的犯罪行为,在法律定刑范围内应当强化处罚力度。

  高子程解释,未成年人的认知能力和防卫能力比成年人弱,对未成年人实施的犯罪行为,对未成年人的身心伤害比成年人更大,对社会对家庭的影响也更为恶劣,往往会影响未成年人的一生,乃至整个家庭。同时,这类犯罪对社会安全感造成的影响也更为严重。

  高子程介绍,对于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相关的定罪量刑虽然有法可依,但是特殊情节量刑还存在模糊地带,需要进一步明确和量化。“从轻从重的幅度,仍有进一步量化的必要。”高子程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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