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者不可“独享”刑法谦抑性学术探讨(2)
2021-05-25 14:16正义网-检察日报浏览:次
刑法谦抑性原则是关涉法律、法治、人权的重要原则
一个时期以来,刑法谦抑性原则被仅仅理解为刑法原则。这实际上是对刑法及其这一原则的严重误解。谦抑性原则的确是刑法原则,但并非是仅局限于刑法范围之内的原则,它不仅是刑法的问题,也是整个刑事法律的问题。除刑法外,刑事诉讼法也必须坚持刑法谦抑性原则。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杀可不杀的,不杀,这是刑法原则,也是刑事诉讼法原则。再说它还是涉及民法、商法、行政法乃至整个法律体系与法治问题的重要原则。刑法的适用问题,古今中外历来都不仅是刑法学问题,而是整个法学、法律与法治的问题。它涉及到刑法与民法、商法、行政法等的边界问题、关系问题、适用问题等。刑法的适用错误所导致的恶果是由整个法律和法治来承担的。刑法谦抑性原则,必须在刑法中体现出来,但它同样也需要在民法、商法、行政法、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等中得以体现。能够用其他法律手段解决的社会问题,就无需运用刑罚手段来解决,这同样是刑法谦抑性原则的要求。
同时,还有一部分学者认为刑法谦抑性原则仅是刑事立法原则。这也是对此问题的严重误解。刑事立法中必须考虑刑法谦抑性原则,防止对刑罚的滥用。但它并不仅是刑事立法的问题,它还涉及更广泛领域的刑事司法乃至整个法律实施的问题。谦抑性,不仅需要刑事立法时高度关注,更要刑事执法和司法鲜明体现。刑法的谦抑性不仅要体现在刑法的实施中,还要体现在相关各种法律实施中。因为刑法适用并不是孤立的法律现象,必然涉及与民法、商法、行政法、环境与资源保护法适用相关的问题。这些交叉重叠的领域与问题,当然存在刑法谦抑性原则如何运用的问题。刑法之外的其他法律领域可以自主解决的问题,是无需刑法与刑罚介入的。所以我们说,刑法谦抑性原则是刑事立法原则,是刑事执法原则、刑事司法原则,还是涉及整个法律实施的重要原则。
刑法谦抑性原则能否得到坚守,事关整个法律体系、法治体系、人权保障的状况。坚守刑法谦抑性原则,必将有助于法律体系与法治体系建设,推进人权保障事业。过度泛化的刑罚处罚,必将打破应有的法律部门界限,破坏应有的法律秩序和社会秩序;也会导致公权力在执法司法领域的膨胀,助长公权力的滥用,从而危害法治的权威性;更会侵犯社会成员的人身及财产权利,造成人权灾难。
刑法谦抑性原则是刑法立法原则、刑事法律原则,现代立法原则、执法原则、司法原则、人权原则,甚至是关涉整个法律、法治、人权的重要原则。我们绝不可以囿于刑法学的范围而将其更丰富的内涵与更宏大的视域忽略。否则,就会犯严重的学理与实践错误,导致令人痛心的恶果。刑法学者不可将刑法谦抑性仅仅作为自己学术领域独享的范畴,整个法学领域的学者也不可不关注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与问题。
坚守刑法谦抑性原则不是刑法人的任性而应是刑法人乃至所有法律人的责任
我不知道刑法学界有无刑法人的称谓,也许可以暂且不甚恰当地将专门学习、研究、适用刑法的人包括从事刑事执法与司法的人称为刑法人。在我看来,所有刑法人都必须透彻理解和准确适用刑法谦抑性原则。由于刑法是一系列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总和,它体现的是人的意志,但并不是人本身,所以刑法的谦抑性就必须体现为刑法人坚守的谦抑性。
坚守刑法谦抑性原则,不是刑法人的崇高美德,而是刑法人的应有品格。谦逊常常被辞书解释为谦虚、不浮夸、低调、为人低调,不自满;是一种自我认识,良好品德。良好品德即美德。其实,坚守刑法的谦抑性,真不应该理解为刑法人的美德。它只是刑法人必须具有的品格——谦谨——谦和谨慎。换句话说,谦抑是刑法人必须具有的品格,不具备它,就在道德上不合格,根本就谈不上什么崇高。它只是相关道德的底线要求,而不是相关道德的光辉榜样。刑法人不能坚守刑法上的谦抑性质,就是对刑罚和刑法本质与本性的背叛,不是可以容忍,而是必须受到道德谴责乃至法律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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