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意、无序采集人脸等个人信息需严管(2)
任意、无序采集人脸等个人信息需严管
新华社发 刘道伟 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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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收集太“任性”、对违法者惩处力度不够、疫情期间收集的个人信息何去何从……4月2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分组审议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二审稿,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就公众关注的问题展开讨论。
“我们在大数据面前就像脱光了衣服一样,任何人都没有个人隐私可言。”
“加强个人信息保护非常迫切,对窃取、售卖个人信息必须严厉打击。”
“人脸识别使用的地方越来越多了,一定程度上威胁了个人信息的安全。”
“随着疫情逐渐好转,个人信息保护工作的重点应从收集、使用转移到存储和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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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分组审议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二审稿,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就公众关心的人脸识别、涉疫情个人信息保护以及侵犯个人信息违法犯罪的惩处等问题展开讨论。
关注1 “采脸”不该太“任性”
生活中,人脸识别技术被滥用的情况比较普遍——有的地方,业主进入小区要刷脸、进入电梯要刷脸;除了看得见的“索脸”行为,据媒体报道,还有一些商家存在安装带有人脸识别功能的摄像头、偷偷抓取人脸数据、生成人脸 ID的“偷脸”行为。
“目前人脸识别使用的地方越来越多了,一定程度上威胁了个人信息的安全,个人的行踪信息都可以被揭露出来。”杨震委员建议,由专门机构承担人脸识别应用的审批和监管职能、界定设备及数据主管的职责等。
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基本法委员会副主任谭惠珠提出,草案第27条规定“在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个人身份识别设备,应当为维护公共安全所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设置显著的提示标识”,这一条规定的“公共场所”没有定义。建议在本条中加一款作为第2款规定“本条规定中的公共场所是指向不特定公众开放,供其使用的区域”。
“我认为这个定义需要进一步明确,公共场所应该是指整体上供不特定公众使用的地方,比如图书馆、博物馆、医院、商场、公共交通设施等,而不应该包括私人场所的附带区域,例如居民小区的公共区域。”谭惠珠举例说,居民小区等本质上属于私人场所,不能以维护公共安全为由强制使用个人身份识别的设备。
曹建明副委员长说:“一些地方、企业和单位滥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特别是人脸识别等新技术,无序、任意采集使用乃至泄露敏感个人信息的问题愈演愈烈,有必要从法律上对敏感个人信息处理的源头加强规制,强化保护,并提出比个人信息保护更严格的要求。”为此,他建议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利益外,敏感个人信息的采集与使用,应当报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备案审查;极度敏感个人信息的采集与使用,应当取得相关行政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