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短乘长"现象日益凸显 罪与非罪如何认定?(5)
2019-10-18 15:14正义网浏览:次
在此需要指出的是,对于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予以行政处罚的“买短乘长”行为,除传统的行政处罚方式外,笔者建议增加适用以下方式:(1)建立铁路运营乃至交通营运系统的失信名单,限制或者禁止多次或者其他情节恶劣的“买短乘长”的行为人在一定期间内乘坐高铁或者其他交通营运工具出行;(2)将行为人报送央行征信系统,使行为人因其不诚信行为而在求职、申请贷款等受到一定限制。这样,通过前置法与刑事法乃至于非法律的社会治理力量的协同合作,在有效治理“买短乘长”行为的同时,构建综合治理失信行为的现代社会治理体系,培育不能失信-不敢失信-不愿失信的社会诚信文化,进而“刑期于无刑,民协于中,时乃功,懋哉!”
(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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