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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短乘长"现象日益凸显 罪与非罪如何认定?(5)

2019-10-18 15:14正义网浏览:

“买短乘长”,司法该如何界定

"买短乘长"现象日益凸显 罪与非罪如何认定?

新华社发 程硕作

  编者按 
  随着高铁的普及运营,“买短乘长”现象日益凸显,不仅影响铁路运行的管理秩序,而且造成承运方的财产损失。“买短乘长”已成为新闻关注的热点,对该行为的定性也成为学界和实务部门研讨的话题。本期“实务·案例”邀请几位检察官和专家对此进行探讨,敬请关注。 
  基本案情 2019年4月29日,某次列车的乘警在对乘客车票例行查验的时候,发现了一名男子疑似逃票人员,其购买的是甘肃兰州到天水的火车票,只有1站地,但列车已经过去天水6站。盘问之下,该男子交代自己准备在山东济南下车,经进一步调查,发现该男子自2017年以来共恶意逃票68次,逃票金额合计7783元。 
  本期研讨问题 “买短乘长”行为罪与非罪界限 “买短乘长”犯罪行为定性问题 “买短乘长”案件的处理方式 
  分歧意见一 属于违约行为,不宜作为犯罪处理 

"买短乘长"现象日益凸显 罪与非罪如何认定?

□董金明

  笔者认为,“买短乘长”区间逃票行为属于违约行为,不宜作为犯罪处理,具体理由如下: 
  “买短乘长”的逃票、超乘行为是一种运输合同违约行为。案例中的行为人与承运人的客运合同关系自取得客票时即成立,客票上记载了货运关系的时间、起点、终点等内容,其“买短乘长”逃票超程的行为是一种不按客票上所记载的内容履行合同的违约行为。对此,经营管理者可根据合同法第294条的规定,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或拒绝运输。 
  “买短乘长”的逃票、超乘行为不宜认定为犯罪。以“买短乘长”方式逃票,虽然可累积达到数额较大,但行为人主观恶性一般较小,其行为并未严重扰乱市场秩序。需要注意的是,行为人多次逃票之所以能够完成,有其贪图利益的原因,但管理者存在的制度漏洞,管理人员怠于履行职责也是重要原因。从刑法谦抑性角度来看,应当对该类行为审慎入刑。可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作出行政处罚,另外,《铁路旅客信用记录管理办法(试行)》第6条的规定,对无票乘车、越站乘坐且拒不补票的纳入铁路旅客信用信息记录管理。 
  预防和制止“买短乘长”恶意逃票行为应从制度源头着手。实践中,大多数选择“买短乘长”的旅客在上车后能正常补票。对于这些“买短补长”的旅客,显然不适宜采取法律手段。因此,铁路部门必须进一步健全完善相关管理制度。检察机关也可以通过对个案处理的监督,以检察建议等方式建议铁路部门细化补票管理机制,完善乘客合同违约责任追究的执行,同时利用宣传手段强化乘客法治意识,实现源头治理。 
  (作者单位:济南铁路运输检察院) 
  分歧意见二 实施欺骗行为构成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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