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对待被追诉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后反悔(5)
2019-08-28 16:41正义网浏览:次
2.建议完善抗诉的事由和期限。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抗诉的对象和理由是“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确有错误”。但检察机关针对被追诉人无正当理由上诉的抗诉,针对的不是“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抗诉的理由也不是“判决、裁定确有错误”。这说明,现行刑事诉讼法尚未考虑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需要一种不同于通常情形的抗诉。为了适应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需要,建议刑事诉讼法对抗诉的事由作相应的补充完善。
此外,还要适当延长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期限。现行法律规定的抗诉期限是10日,与被告人上诉期限相同。这是适应针对一审判决而提出抗诉、上诉的需要的。因为一审判决后,检察机关与被告人即可同步考虑是否需要提出抗诉、上诉。但认罪认罚后反悔而提出上诉的案件,检察机关抗诉针对的是被告人无正当理由上诉,检察机关在知悉被告人上诉后,还要核查其上诉是否有正当理由,发现其理由不正当后,才能提出抗诉。有些被告人故意把上诉拖到期限的最后一天提出,检察机关就更不可能在接到法院判决书后10日内提出抗诉。根据此类抗诉不同于通常抗诉的上述特点,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期限,应当在知悉被告人上诉后10日内提出。建议法律对此作出规定。(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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