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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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对待被追诉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后反悔(4)

2019-08-28 16:41正义网浏览:

  三、处理反悔案件要注意的问题
  1.要认真核查被追诉人反悔的理由。对被追诉人反悔案件,只有先查明反悔理由是否正当,才能决定司法机关的态度。因此,对被追诉人认罪认罚后反悔的,司法机关都应要求其说明反悔的具体原因,有的还应要其提供必要的线索和依据。被追诉人所说的原因,有的真,有的假,有的有真有假,办案机关都要进行认真的核查。
  2.要正确对待被追诉人原作的认罪认罚供述。被追诉人反悔后,具结书内容失效,但并不意味着其认罪认罚时所作的供述都归零。对于采取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所获取的认罪认罚供述,根据刑事诉讼法以及“两高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属于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予以排除。对于其他的认罪认罚供述,应予保留,由司法机关结合全案其他证据进行综合判断。因为根据有关司法解释,我国刑事诉讼对证据的采信采取相互印证的方法,能够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才能予以采信。因此,将被追诉人认罪认罚供述予以保留,即使该证据的内容是假的,也不用担忧是否会造成事实认定错误,因为假的供述一般不可能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更不可能在全案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3.强化源头预防,最大限度减少被追诉人无正当理由反悔。被追诉人无正当理由反悔,于公(刑事诉讼)于私(其本人)都有害:于公,徒增司法资源耗费,降低诉讼效率;于私,徒增讼累,还加重了刑罚。因此,应当加强源头预防,以最大限度减少其发生。一要完善权利告知。办案机关除了向被追诉人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之外,还应告知反悔有无正当理由的区分标准以及无正当理由反悔会给其带来的不利后果,以便其正确行使反悔权,减少无正当理由反悔。二要落实值班律师的法律规定,尽快实现值班律师对无辩护人的认罪认罚案件全覆盖。无辩护人的案件,值班律师通过为被追诉人提供法律帮助,对于维护被追诉人合法权益,保障控辩协商的公平公正,保证认罪认罚的自愿、明智,减少被追诉人无正当理由反悔,具有重要意义。但目前值班律师参与无辩护人的认罪认罚案件的比例还有较大的提升空间。要采取强化行业推动、加大财政投入、落实“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规定等措施,尽快提高值班律师参与的比例,实现无辩护人的认罪认罚案件值班律师全覆盖。三要明确值班律师的阅卷权和会见、通信权。值班律师享有阅卷权和会见、通信权,对于提高法律帮助质量,防止无正当理由反悔,同样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第3款关于“人民检察院依照前两款规定听取值班律师意见的,应当提前为值班律师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必要的便利”的规定,值班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应当有权阅卷,因为阅卷是其“提前了解案件有关情况”的主要和基本方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6条第2款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的规定,值班律师应当有权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因为既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且法律并无约见次数的限制,那被约见后的值班律师也应当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与其通信。上述权利目前法律规定虽有其意,但无明文,需要通过司法解释予以进一步明确。
  四、完善刑事诉讼立法的建议
  1.建议对认罪认罚案件建立有条件上诉制度。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上诉制度,是依据对抗式诉讼的特点设计的:诉讼在控辩对抗中进行,法院以强行裁判的方式终结诉讼程序。故只要被告人不服一审法院的判决,即可提出上诉。但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的诉讼是合作式诉讼,控辩双方在犯罪事实、性质、程序适用、案件处理等方面都持合作的态度,并达成了合意,还以具结书这种方式确认了双方的承诺;法院的判决是被追诉人事先同意的。这与对抗式诉讼形成很大区别。如何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特点,建立不同于对抗式诉讼的上诉制度,是必须研究的问题。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对认罪协商(辩诉交易)案件中被告人的上诉权加以限制,如有的规定符合法定情形的才可以上诉,有的规定经审查许可的才可以上诉,还有的规定除轻罪之外的案件才能上诉,等等。根据我国实际,建议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只有具有正当理由的才可以上诉,并列出正当理由的具体情形。这样规定,有利于对认罪认罚的被追诉人给以明确的法律宣示和告知;有利于引导被告人正确行使上诉权,减少无正当理由上诉的发生;有利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顺利实施,有效实现其价值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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