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对待被追诉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后反悔(3)
2019-08-28 16:41正义网浏览:次
二、为何要以被追诉人反悔是否有正当理由作为司法机关是支持还是约束的依据
以被追诉人反悔是否有正当理由,作为司法机关是支持还是约束的依据,其理由在于:
首先,这是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规定,实现该制度价值目标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周强院长在2016年8月代表“两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开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作说明时指出:“实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及时有效惩治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需要;是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加强人权司法保障的需要;是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升司法公正效率的需要;是深化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构建科学刑事诉讼体系的需要。”要使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现上述目标,就必须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一系列规定。司法机关支持有正当理由的反悔,约束无正当理由的反悔,都是为了严格执行法律关于认罪认罚的有关规定,实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价值目标。例如,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被追诉人认罪认罚必须出于自愿和明智,否则,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就失去根基,被追诉人的认罪认罚也就没有意义,而且还有可能造成冤假错案。对认罪认罚非出于自愿、明智的反悔予以支持,就是为了严格执行法律关于认罪认罚必须出于自愿、明智的规定,保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顺利实施及其价值目标的实现。又如,认罪认罚具结书是公法意义上的契约,一经签署,对控辩双方就具有约束力,决不能任凭其中的一方无正当理由地反悔,否则,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就难以顺利实施,其价值目标也难以实现。因此,对无正当理由的反悔予以约束,是维护具结书的严肃性和契约诚信,保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顺利实施,实现该制度价值目标的需要。
其次,这是维护被追诉人合法权益,遏制其不正当行为,实现司法公正的需要。对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予以维护,对其不正当需求和行为予以遏制,是司法的重要功能。如上所述,反悔的“正当理由”,是指被追诉人如不反悔就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事由。因此,对有正当理由的反悔予以支持,有利于维护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司法公正。另一方面,对无正当理由的反悔予以约束,不仅有利于遏制被追诉人的不正当需求和行为,而且也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例如,被追诉人在一审法院按照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从轻判决后,心想反正上诉不加刑,也许还能减点刑,决定碰碰运气“赌一把”,遂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由于法院判决已对被追诉人“认罪”“认罚”这两个情节都作了量刑减让,被追诉人提起上诉,等于其已不“认罚”。为了实现司法公正,二审应当收回一审对“认罚”的量刑减让。但法律规定上诉不加刑,二审法院无法主动收回这一量刑减让,因而只能由检察机关提出抗诉。这样,被追诉人的不正当需求和行为才能得到遏制,司法公正才能得到实现。否则,如果检察机关对被追诉人无正当理由的上诉不作出任何反应,仍让其享受原“认罚”的量刑减让,那就有悖于司法公正,无正当理由的反悔、上诉之风也会愈演愈烈。
再次,这是监督法治工作队伍,引导被追诉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的需要。凡有正当理由的反悔,有的是司法人员错误履职(如逼供诱供)或者不尽职责(如没有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所致;有的是律师履职不当(如错误诱导)所致;有的是多方面包括被追诉人自身(如冒名顶替)共同作用的结果。但法治工作者(包括司法人员、律师)履职不当,是主要原因。被追诉人有正当理由的反悔,对法治工作者是一种监督,可以使司法机关和律师主管部门发现问题,倒查责任。其中系司法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符合追究司法责任条件的,要追究司法责任;负有责任但不符合追责条件的,也要批评教育,令其总结教训。系律师工作不负责任乱诱导造成的,要建议律师主管部门督促行业协会根据有关规定处理,从而使法治工作队伍端正作风,增强责任心,提高办理案件的质量。对无正当理由的反悔予以约束,则有利于引导被追诉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诚信地对待自己的承诺。因为反悔虽然是被追诉人的权利,但也不能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以致逃避法律追究而乱行使,否则,司法机关应当予以否定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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