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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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对待被追诉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后反悔(2)

2019-08-28 16:41正义网浏览:

  3.被追诉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对此类案件,司法人员还会就量刑建议、案件审理适用的程序等事项听取被追诉人意见,被追诉人还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除了极少数可能由于后来发现了新的重要的证据,足以推翻原来对案件事实和性质的认定之外,大多是由于司法人员和被追诉人自身的原因:就司法人员来说,可能由于办案作风不正或者业务水平太低等原因,致使认定案件事实、性质错误;就被追诉人来说,有的可能由于种种原因而违心承认所谓的犯罪事实;有的可能对自己行为的性质认识错误;有的可能对法律关于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不了解;等等。被追诉人在没有犯罪事实或者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错误地作出认罪认罚,其后予以反悔与纠正,自然具有正当性。
  4.在签署具结书后,发现足以影响定罪或者量刑的新证据的。证据是诉讼的依据,证据发生变化,就可能引起案件性质或者量刑的变化。有的案件,在被追诉人签署具结书后,经过律师自行或建议司法机关收集证据,发现了新的足以影响定罪或者量刑的证据。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司法机关没有主动调整案件定性或者量刑建议,被追诉人完全有理由对已签署的具结书加以反悔。
  5.在案件事实、证据没有变化的情况下,检察机关擅自改变量刑建议,导致被追诉人反悔的。被追诉人是在同意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和案件审理适用程序的基础上,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因此,签署具结书不是被追诉人单方的行为,而是控辩双方协商后取得合意的结果,具结书一经签署,对双方就都有约束力,双方都应信守。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更应带头信守,否则,就会严重影响司法公信。据报道,有个别检察院在被追诉人签署具结书后,认为原量刑建议太轻而擅自调整量刑建议,引起被追诉人反悔和舆论关注。从具体个案来说,该检察院对量刑建议的调整可能有道理,但从国家司法公信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全局来说,却损害了检察机关的司法公信,影响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实在得不偿失。因为司法公信一旦受损,是多少年也难以挽回的。被追诉人因检察机关率先反悔而反悔,无疑具有正当性。当然,检察机关在发现新的事实、证据的情况下,也是可以调整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意见的,但也必须先与被追诉人协商,取得对方同意。
  6.量刑建议或者法院判处的刑罚明显不当的。如明显违反比例原则的,明显违背量刑指导意见的。量刑建议明显不当,被追诉人虽曾同意,但其知道明显不当后反悔,是为了实现司法公正;法院判处的刑罚虽在被追诉人曾同意的量刑建议范围之内,但属明显不当,被追诉人提出上诉,同样是为了实现司法公正。因此,被追诉人的反悔具有正当性。
  7.法院判处的刑罚重于量刑建议,被追诉人认为太重的。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判处的刑罚是被追诉人事先没有同意的,且被追诉人认为太重,其上诉具有合理性。其实,这种情况下的上诉,严格地说不属于“反悔”,因为“反悔”是相对于被追诉人曾经同意的内容而言,而法院判决的刑罚被追诉人事先并未同意。笔者只是为了研究有正当理由上诉问题,而将此类情形在此一并列上。
  8.被追诉人如不反悔就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其他情形。
  除了上述“正当理由”之外的反悔,就不具有正当性。例如,被追诉人认罪认罚后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其实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被追诉人声称因被逼供诱供、违反自愿原则认罪认罚,经核查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的;被追诉人声称办案人员虽告知了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但未予释明,自己没有听懂其意思而稀里糊涂地作了认罪认罚,经核查,其理由不能成立的;被追诉人在一审判决后,觉得反正上诉不加刑,于是决定“赌一把”,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的;被追诉人为了能在看守所服刑不送监狱,对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以拖延诉讼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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