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如何定罪量刑(6)
2019-01-11 11:21正义网-检察日报浏览:次
案例二:醉酒驾驶肇事后将被害人拖行致死,能否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基本案情:陆某酒后驾驶汽车撞到同向骑自行车的被害人申某,致申某跌坐于汽车前方。陆某停车后,因害怕酒后驾车被查处,又启动汽车前行,将申某及骑自行车拖拽于汽车车身之下。陆某在意识到车下可能有人的情况下仍未停车,将申某及其自行车拖行150余米后甩离车体后继续驾车逃离。被害人因严重颅脑损伤合并创伤性休克,于次日死亡。经鉴定,陆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63毫克/100毫升,属醉酒状态。
实务观点:行为人将被害人撞倒后,为逃离现场,驾车冲撞、碾压、拖拽被害人,致被害人死亡的,其行为具有连续性,对此,需要结合行为人的醉酒程度、现场的环境等因素综合分析行为人的主观意志状态。
(1)区分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杀人罪的要点之一在于判断行为人实施了交通肇事一个行为还是交通肇事和故意杀人两个行为。
(2)区分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杀人罪的另一要点是判断行为人能否认识到其行为的性质。对于酒后驾驶者,需要判断其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受到酒精的影响程度,需要判断行为人对其杀人行为是否有认识。
(3)根据后行为吸收先行为、重行为吸收轻行为的刑法原理,对此可作为吸收犯,以一罪论处。
案例三:明知自己行为导致交通事故,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应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
基本案情:被告人伊某驾驶轿车,沿公路由北向南行驶,将前方聂某驾驶的摩托车撞倒,造成乘坐摩托车人周某死亡,聂某受伤。肇事后,伊某驾车驶离事故现场。经法医鉴定:周某是被运动中的钝性物体(机动车)作用颅脑损伤死亡。
实务观点:认定交通肇事逃逸,要全面充分考虑行为人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的因素,把行为人客观方面的表现形式作为一个整体综合考虑。行为人在逃逸时必须明知自己的行为导致了交通事故的发生,这是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因素,否则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只能认定其构成一般交通肇事罪。逃逸的目的是逃避法律追究,这是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的一个重要因素。行为人的逃逸行为不应仅限于“逃离事故现场”,也包括事后逃逸,如将受害人送往医院后为逃避法律责任而离开等情形。
(资料整理:陈章)(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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