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遗嘱信托公证(5)
2017-08-17 19:34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微信公众号 浏览:次
(五)信托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信托法》第8条规定,设立信托,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因此,遗嘱信托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这同时也是公证规则的要求。并且,应该记载下列事项:(1)信托目的;(2)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3)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4)信托财产的范围、种类及状况;(5)受益人取得信托利益的形式、方法。除前款所列事项外,可以载明信托期限、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受托人的报酬、新受托人的选任方式、信托终止事由等事项。(《信托法》第9条)另外,根据《遗嘱公证细则》第13条的规定,遗嘱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遗嘱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二)遗嘱处分的财产状况(名称、数量、所在地点以及是否共有、抵押等);(三)对财产和其他事务的具体处理意见;(四)有遗嘱执行人的,应当写明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五)遗嘱制作的日期以及遗嘱人的签名。遗嘱中一般不得包括与处分财产及处理死亡后事宜无关的其他内容。如果遗嘱信托缺少上述内容的,应该提醒遗嘱人补充,遗嘱人不予补记的,应当拒绝公证。
(六)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还要注意遗嘱信托是否符合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例如,应该遵守《继承法》有关特留份的规定。如果要设立公益信托和确定其受托人,应当经有关公益事业的管理机构批准。(责任编辑:韩佳欣)
(本网站所发布文章只作为信息传播使用,不代表本网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