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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遗嘱信托公证(4)

2017-08-17 19:34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微信公众号 浏览:


  (二)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这项要求是所有民事法律行为生效的基本条件。公证机关应该注意审查遗嘱人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有无受胁迫或者受欺骗等情况。

  (三)信托财产确定、合法

  《信托法》第11条规定,信托财产必须能够确定,委托人不得以非法财产或者信托法规定不得设立信托的财产设立信托,否则信托无效。委托人设立信托须有确定的财产。没有确定的信托财产,信托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就失去了对象,受益人的信托利益也失去了依托。因此,确定的信托财产是设立信托的基本条件之一,当信托财产不能确定时,信托自不生效力。

  设立信托不仅要有确定的财产,而且该财产还必须合法。这里所称的合法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在设立信托前,设立信托之财产由委托人合法拥有。如果该财产系委托人非法占有(如强占他人之财产、盗窃之财产等),以该财产设立的信托当然无效。又如遗嘱信托的遗嘱人以非属自己的财产设立信托的该信托亦属无效。二是委托人设立信托之财产还须是法律允许的财产。根据《信托法》第14条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不得作为信托财产,如毒品、武器弹药就不得作为信托财产。法律、行政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作为信托财产,如黄金在我国为限制流通物其流通须经相关部门批准。因此,当委托人以不得设立信托的财产设立信托时,该信托不生法律效力。

  另外,根据《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第45条的规定,信托投资公司接受由其代为确定管理方式的单笔信托基金不得低于人民币5万元,因此如果遗嘱人委托信托投资公司担任遗嘱信托的受托人,应该审查遗嘱信托财产的价值是否超过5万元。

  (四)信托目的必须合法

  《信托法》第11条规定,信托目的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否则信托无效。信托目的违法是指以违法为目的而设立的信托,主要是指委托人设立信托有规避法律强制性规范或违法的主观意愿并通过信托的方式来实现其愿望的信托。信托目的违法的情形多种多样,如为犯罪目的而设立的信托,为规避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设立的信托等。

  在同一信托中如有两个以上的目的,且这些目的既有合法的又有违法的时候,如何确定其合法性问题。我国现有信托立法对此尚无明确规定,但《民法通则》第60条规定:“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因此,只要信托目的的合法与否具有可分性,就应分别确定其效力。亦即合法目的的部分有效成立,目的违法的部分则无效。但目前的公证实践一般要求内容必须完全合法,否则不予公证。因此,对于信托目的部分无效的,应该提醒遗嘱人仅将合法目的的部分单独公证。

  信托目的如果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该信托亦属无效,这是基于民法公序良俗原则的要求。我国《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一般认为,这一规定就是公序良俗原则的法律表述,它要求民事活动除应遵守法律外,也应遵守社会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公序良俗原则为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典普遍采用,其意义在于适度约束民事主体的行为,使之与社会公共利益得以协调。

  同时,法律还专门指出,不得专以诉讼或者讨债为目的设立信托,否则信托无效。专以诉讼或者讨债为目的设立的信托,是指委托人设立信托的唯一目的就是通过设立信托而由受托人提起诉讼或帮其追讨债务。由于专以或主要以诉讼或者讨债为目的设立信托有可能增加诉讼,激化矛盾,无助于债务纠纷的解决,因此,各国立法均对其予以限制,不承认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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