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在露台上建房引纠纷 检察机关"以抗促调"化解矛盾(4)
2021-05-26 14:01正义网浏览:次
记者发稿前了解到,目前双方正在按照房屋产权登记相关要求和流程,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探索行政、民事争议一并化解新模式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史宝龙
一场纠纷,消耗掉两个家庭十多年的光阴。在案结事了的同时,双方握手言和,案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再次检视这个案件,给我们带来了更多的思考和启发。
进入新时代、新发展阶段,人民群众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等方面有层次更高、内涵更丰富的司法需求,对检察监督工作也提出了更高要求。检察机关应当立足法律监督职能定位,以对公权力的监督为核心,厘清辨明当事人的实际诉求,以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为追求目标,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本案中,申请人提起了多个行政诉讼,但囿于法律专业知识的局限,其仅就一个行政裁定申请监督,而对该行政裁定的抗诉无法解决争议,检察机关就要依职权对未申请监督的案件一并提出抗诉,促进争议“一揽子”解决。
前不久,天津市检察院检察长宫鸣在第十五次天津检察工作会议上提出,要总结行民争议交叉案件“一揽子”解决方面的经验做法,常态化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
为此,我们对提抗案件加强了跟踪问效,坚持“以抗促调”“事要解决”的理念,对案件涉及的相关纠纷要一并调解解决,防止因就案办案、机械办案出现“程序空转”。主动与审判部门加强联系,充分阐明监督意见,促进形成共识。在此基础上以抗促调,将抗诉的“势能”转化为调解的“动能”。对于一些程序性权益诉求正当但实体性权益诉求不正当的当事人,要从厚植党的执政基础,弥补、提升司法公信力的角度,做到为群众排忧解难。
为做到案结事了政和,还要注重发挥检法的比较优势,对抗诉再审的行政案件,检察机关参与再审程序,能够提升法院审判的公信力,为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创造良好的条件。在不同的司法程序中,不同当事人对不同司法机关的认可度存在差别。调解过程中,可以充分发挥不同司法机关的优势,做不同当事人的工作,提高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成功率。本案中,法院和检察机关联合开展调查核实,查清了案件事实。检察机关参与调解工作,发挥了申请人信任的优势,经与双方当事人的多轮沟通,促使各方就争议解决达成一致意见。
今年以来,天津市检察机关在总结经验做法、完善制度机制的基础上,积极推进常态化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相继化解了多起涉及劳动争议、不动产登记的行民争议交叉案件,取得了良好的办案效果,探索形成了行政、民事争议“一揽子”解决的办案新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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