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掠夺性捕捞"红虫" 6人因损害公共利益被提起公诉(2)

2021-05-26 14:04正义网-检察日报浏览:

掠夺性捕捞"红虫" 6人因损害公共利益被提起公诉

安徽省蚌埠市掠捕“红虫”公益诉讼案庭审现场

  房某军等6人利用拖曳泵吸耙刺的机械方式掠夺性捕捞“红虫”,不仅直接损害底栖动物、浮游生物、水生植物和鱼类资源,而且扰动水体破坏水生物的生存环境,影响水生物资源的繁殖、生长、栖息等,严重危害案涉水域的生态系统稳定和平衡,破坏了生物多样性,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生物多样性是人类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保护生物多样性就是在维护人类社会的公共利益。5月23日,安徽省检察院对外发布了该省蚌埠市淮上区检察院办理的一起保护生物多样性公益诉讼系列案。 
  发布称,5月11日,淮上区法院就蒋某以机械方式掠夺性采捕天然水域中底栖动物民事公益诉讼一案作出判决,检察机关要求被告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和鉴定费的诉讼请求全部获得支持。至此,由淮上区检察院提起的6起掠捕底栖动物民事公益诉讼案,经一审法院作出判决或进行调解全部结案。 
  掠夺性捕捞“红虫”涉嫌损害公共利益 
  2020年5月,淮上区检察院在履行公益诉讼监督职责过程中,发现了这起破坏生物多样性的系列案件线索。 
  通过初步调查,检察机关了解到,2019年11月23日,房某军、彭某宝、蒋某、张某男、李某、倪某等6人分别在淮上区沫河口镇的北淝河宋岗段,用机械采捕船捕获天然水域中底栖动物摇蚊科幼虫(俗称“红虫”),被淮上区农业农村水利局执法人员巡查时发现,现场一共查获摇蚊科幼虫41.5斤。此后,淮上区农业农村水利局认定,房某军等6人系以机械方式掠夺性采捕天然水域中的底栖动物,遂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6人停止非法捕捞,并给予罚款处理。 
  为准确判定房某军等人的掠捕行为对生物多样性的破坏程度,蚌埠市检察院会同淮上区检察院通过走访座谈、查阅资料、咨询专家等方式调查核实得知,摇蚊属双翅目昆虫,已知有5000余种,目前在我国淮河流域存有20余种。摇蚊科幼虫系变态发育中的水栖阶段,体内富含血红蛋白,呈红色,故俗称“红虫”。“红虫”依附于水生植物或淤泥,以有机碎屑等水体中的有机物为食,处于底栖动物食物链的底端,对于净化水质、为肉食性水生物提供天然饵料、维持河湖生态平衡等具有重要作用。而北淝河系淮河的重要支流,现有底栖动物70余种(属),其中“红虫”的生物量占底栖动物总量的50%以上。 
  蚌埠市检察院初步审查认为,房某军等6人利用拖曳泵吸耙刺的机械方式掠夺性捕捞,不仅直接损害底栖动物、浮游生物、水生植物和鱼类资源,而且扰动水体破坏水生物的生存环境,影响水生物资源的繁殖、生长、栖息等,严重危害案涉水域的生态系统稳定和平衡,破坏了生物多样性,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条件。 
  鉴于此,2020年9月1日,蚌埠市检察院决定对此起系列案立案审查,并在有关媒体上进行公告,提醒相关机关或组织就此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与此同时,蚌埠市检察院还委托安徽师范大学野生动植物种及其产品鉴定中心,对房某军等6人掠捕底栖动物系列案进行环境损害评估。 
  聘请专业鉴定机构出具生态损害评估报告 
  基于所发公告期满后,没有相关机关或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损害状态,2020年12月7日,蚌埠市检察院指定此系列案由淮上区检察院办理。 
  在此期间,安徽师范大学野生动植物种及其产品鉴定中心出具了评估报告,认为本鉴定涉及的利用机械方式肆意滥捕底栖动物,实质上是违法行为人利用船载的抽取装置对河道底层进行采砂式过滤捕捞作业,这种机械式采捕作业方式对河流生态环境损害极大,具体表现为:对摇蚊类资源的直接破坏;导致水质恶化;破坏了河流生态系统的稳定性;直接影响了水生生物的生存。该评估报告认定,“红虫”市场交易价格为每千克80元,依据捕获物市场价的40倍计算,房某军等6人案涉的41.5斤“红虫”,其生态环境损害价值为6.64万元。评估报告还建议,宜采取放流鱼苗、螺蛳等水生动物以及种植湿地水生植物等方式,修复水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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