掠夺性捕捞"红虫" 6人因损害公共利益被提起公诉(2)
2021-05-26 14:04正义网-检察日报浏览:次
今年3月5日,淮上区检察院分别就房某军等6起案件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各被告共计承担损害赔偿金6.64万元及鉴定费3000元。
4月7日,淮上区法院对此6起系列案开庭审理,淮上区检察院派员出庭履行职责。案件审理过程中,张某男、李某、倪某等三名被告各自与公益诉讼起诉人达成调解协议,自愿支付所应承担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和鉴定费。目前,相关费用已全部履行到位。
40倍生态损害赔偿的依据是什么
一审庭审期间,房某军、彭某宝、蒋某三被告均辩称,他们的捕捞行为并非发生在禁渔期,捕捞地点也不是禁渔区,所捕获的“红虫”也未被列入国家级或省级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三被告还认为,检察机关的要求处罚偏重,其以实际渔获物总价值的40倍惩处并没有任何的法律依据,而且被告已经受到过行政处罚,同时鉴定费也应由检察机关承担。
5月8日和11日,法院先后就房某军、彭某宝、蒋某等三起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作出判决,对检察机关起诉的事实和理由全部予以确认。法院认为,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各被告存在破坏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并依法进行公告,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起诉条件,有权以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各被告的采捕行为损害了水生态资源环境,造成环境损害,依法应当承担环境侵权责任。
针对各被告已经受到过行政处罚和不应承担鉴定费的辩解,法院指出,虽然各被告已因本案被行政处罚,但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对于庭审中争议较大的40倍损害赔偿问题,法院认为,各被告使用柴油机带水泵从水底采捕底栖动物的行为,实际上属于利用拖曳泵吸耙刺对底栖动物进行捕捞的一种严重非法捕捞行为。根据农业农村部现行的《非法捕捞案件涉案物品认(鉴)定和水生生物资源损害评估及修复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水生生物资源损害评估分为直接损害评估和间接损害评估,安徽师范大学野生动植物种及其产品鉴定中心出具的造成生态损害价值相关鉴定结论并无不当,依法予以采信。据此,法院分别作出判决,支持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判令三被告承担相应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及鉴定费用。
一审宣判后,蚌埠市检察机关积极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会同当地农业农村等部门,在位于三汊河国家湿地公园的北淝河沿岸放流鱼苗1万余尾、螺蛳200余千克,种植水生植物1000余棵,以促进生态修复。
据安徽省检察院第七检察部有关负责人介绍,包括上述6起案件在内,2019年以来,安徽省检察机关围绕生物资源保护工作,主动担当作为,积极开展监督,共立案365件,发出检察建议57件,提起诉讼168件,为助力生物多样性保护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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