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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在露台上建房引纠纷 检察机关"以抗促调"化解矛盾(2)

2021-05-26 14:01正义网浏览:

  直到2007年,该房屋的所有权人周女士发现这两间房屋被拆改,开始进行维权。因为房屋被拆改、占用,周女士先后对胡大娘提起过多个民事诉讼,这场旷日持久的纠纷从那时起拉开了帷幕。 
  原来,露台上新建的房屋是开发商所建,并有相关手续。周女士全款购买该房屋并取得房产证后,没有马上入住。而她诉胡大娘的民事诉讼基本都得到了法院的支持。法院判决胡大娘要负责恢复房屋原状,并给付占有使用费。胡大娘不服,不断上诉、申诉,法院已经判决的占有使用费也没有执行到位。其间,周女士还在不断提起新的诉讼,要求对方给付继续占用期间的使用费。 
  2018年4月起,胡大娘开始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她先是请求撤销露台上两间房屋的所有权登记,法院以不能在一个诉讼中起诉两个行政行为且她与所有权登记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由裁定驳回起诉。胡大娘见此,又尝试起诉请求撤销存在争议的其中一间房屋的所有权登记。这次,法院又以重复起诉为由裁定驳回了她的起诉。 
  就这样,双方较上了劲,矛盾不断升级,谁也不让谁。再加之胡大娘与天津市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之间存在着撤销抵押权登记等相关诉讼,使得这场纠纷进一步复杂,十多年间涉及的相关行政、民事诉讼多达29场。 
  但是,两次提起行政诉讼受挫的胡大娘仍然心有不甘,于2019年9月就第一个行政诉讼向检察机关申请了监督。 
  同时抗诉两起案件力求彻底解决矛盾 
  受理案件后,杨宽将这场纠纷涉及的所有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按照时间顺序绘制了图表,抽丝剥茧找出案件的争议焦点。 
  “行政争议和民事争议交织使问题变得更为复杂,但调查分析后,我认为露台上的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合法性是这场纠纷的根源,也是从根本上解决当事人之间争议的发力点。”杨宽说。 
  症结找到了,但法院的行政裁定有没有问题呢?“2014年修订的行政诉讼法确立了立案登记制,法院却认为所有权登记行为与胡大娘没有利害关系,是不是抬高了立案门槛?”带着这个疑问,杨宽就此案对立案登记制度确立的背景、目的、内容进行了深入研究。 
  “我认为,共用墙体上的窗户确有可能是房屋建成后开凿的,但是立案时无法判断,应当认定胡大娘与所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按照立案登记制应当先行立案,在审理中根据情况作出裁判,法院不予立案存在错误。”不久后,该院就此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杨宽在会上说出了自己的观点,该观点得到了与会检察官的一致认同。 
  案件存在问题,可是如何下手进行监督,考验着办案人的智慧和胆识。杨宽发现,胡大娘先前提起的那个行政诉讼,正如法院认定的那样,确实不能在一个诉讼中起诉两个行政行为,法院驳回起诉是正确的。即便提出抗诉,结果也不会改变。如果对第二个行政诉讼进行监督,那么第一个行政诉讼中对利害关系的错误认定就会发生羁束作用。加之,胡大娘仅对第一个行政裁定申请了监督,对其后的行政裁定并未申请监督,如果检察机关仅依申请进行监督也难以保障当事人权利、彻底解决纠纷。 
  经过反复思考,杨宽提出了一个大胆的想法,那就是对两个诉讼,包括当事人没有申请监督的案件同时提出抗诉。 
  “这在天津行政检察工作中还从来没有过,当时确实有顾虑,担心因为抗诉引发新的矛盾和问题。但考虑到行政检察既是当事人权利救济的渠道,也肩负着对行政审判、行政执法进行监督的职责,依职权监督是正当的,一并抗诉也有利于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杨宽说。 
  2019年12月,天津市检察院就两个行政案件同时向天津市高级法院提出抗诉,天津市高级法院指令天津市中级法院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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