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入刑”紧箍咒降服“马路杀手”(5)
2020-05-07 15:16 法制日报浏览:次
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万毅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曾发表看法称,检察机关对涉嫌醉驾的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决定不移送审查起诉,都是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的、从程序上处理案件的法定方式,并不是说犯罪嫌疑人就无罪,更不是法外施恩放纵犯罪。
徐进还告诉记者,“醉驾入刑”不应“松绑”的另一理由在于刑法的良好预防作用,自“醉驾入刑”以来,因其导致的交通事故数量呈现下降趋势,有效遏制了交通肇事罪等犯罪的发生。
“从实践层面看,‘醉驾入刑’不能‘松绑’,‘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刚刚深入人心,一旦‘松绑’,酒后驾驶行为很可能大幅反弹,之前积累下来的良好效果也将随之大打折扣。”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余凌云说。
关于这一点,郭梁也颇为赞同。郭梁认为,从严治理酒驾醉驾是国际大势,也应是司法导向,如果醉驾处罚“松绑”,不仅会造成刑法适用上的不平等,还将削减对醉驾行为的惩罚力度,削减刑法威慑力,影响其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醉驾入刑”不会轻易“松绑”,长效治理仍是大势所趋。
顾大松认为,“醉驾入刑”只有保持连续性、一贯性、一致性,方能继续发挥好交通安全风险预防的作用。
“保持政策连续性、一致性,就是保持政策的有效性,防止朝令夕改导致禁而不止、令而不行,这一点尤为重要。”黄晋涛说。
在郭梁看来,无论从立法初衷,醉驾治理现实,还是从民生安全方面考量,醉驾治理都应当始终坚持“从严惩治”的司法导向,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规范统一法律适用不断强化实施效果
2019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2019年上半年全国法院审判执行数据,在审结的刑事案件中,危险驾驶罪首次超越盗窃罪,排在第一位。
“近年来,我国私家车普及程度不断提高,汽车驾驶人基数有了很大增长,而‘醉驾入刑’后,相关部门严格执法,对醉驾行为严格入刑打击,醉驾案件数量自然随之大增。”顾大松对《法制日报》记者说,“与此同时,我国治安环境日渐良好,盗窃等违法犯罪数量较之前亦有所下降,相比之下,危险驾驶罪的增长也就显得更加突出。”
郭梁分析称,以宁德为例,当地人民群众物质生活水平提高,机动车数量逐年增加,饮酒聚会也相对增多,由此导致酒驾甚至醉驾数量增长,加之宁德交警对酒驾醉驾违法犯罪始终持“零容忍”态度,持续开展大整治行动,使酒驾、醉驾无处躲藏,相关司法部门依法严格惩治,相关案件数量也由此大幅上涨。
“醉驾作为危险驾驶罪的一种被纳入刑法,从公布实施至今,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醉驾引起的交通事故,达到了预防犯罪的效果和目的,但不可否认的是,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醉驾的情节认定和量刑标准还有待细化,需要以各地实践为基础,不断进行规范、完善。”黄晋涛说。
采访过程中,包括黄晋涛在内的多位法律界人士充分肯定了“醉驾入刑”取得的积极效果,但也提出,相关法律规定仍有进一步优化完善的空间。大家纷纷建议在保持政策连续性、一贯性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更好地发挥“醉驾入刑”在惩治犯罪和警示震慑方面的作用。
黄晋涛告诉《法制日报》记者,刑法修正案(八)和两高一部的司法解释明确了对“醉驾”的判定标准,对如何判定及处理醉驾指明了大方向,但各地情况不尽相同,需要依据现实情况制定具体的、可操作性强的实施办法。同时,醉驾在司法实务中存在轻重不同的情节,法律法规应进一步细化完善不同情节的适用标准,从而进一步提高司法公正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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