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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线无效违约担责 约定执行竞业限制应注意什么?(3)

2019-11-03 12:21法制日报浏览:

越线无效违约担责 约定执行竞业限制应注意什么?

制图/高岳

       □法制日报全媒体记者徐伟伦
       □实习生蒋子豪
       商业秘密与企业生存发展休戚相关,对商业秘密的保护程度直接关系着营商环境的好坏。当劳动者就业权与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产生冲突时,如何实现双方利益的平衡就成为当前面临的重要问题,而竞业限制制度正是解决这一问题的良方。
       随着经济发展和保护意识的不断加强,有关竞业限制的诉讼纠纷越来越多,涉诉行业不断扩张,涉诉岗位逐渐泛化,然而由于现行法律规定不充分,相关合同约定不细、不规范的问题较为突出,给案件审理带来挑战。那么,在约定、执行、解除竞业限制方面应注意哪些事项?《法制日报》记者选取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近年来审理的相关典型案例进行梳理,以作提示。
       限制内容超法定范畴
       协议违法判部分无效
       韩某于2011年12月13日入职某教育科技公司,工作岗位是PHP讲师,自2015年5月1日起至其离职前担任PHP事业部教学总监。2015年12月28日,韩某与教育科技公司签订了《保密与竞业限制协议书》,约定韩某在入职前,倘若其亲属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类似业务时,韩某应向公司如实披露,否则视为违反承诺,公司有权随时解除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韩某任职期间,其亲属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类似业务时,韩某应当自行辞职且公司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但韩某仍应遵从竞业限制义务;韩某离职后其亲属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类似业务时,韩某应当立即披露,公司有权要求其作出说明。2016年1月,韩某与公司合法解除了劳动关系。
       后韩某诉至法院,主张双方签订的《保密与竞业限制协议书》违反法律规定,请求撤销该协议书。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协议中规定的竞业限制人员超出了法律规定的竞业限制人员范围,故该部分约定无效,但协议书其他内容合法有效,韩某仍应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六庭庭长赵悦称,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这3类。本案中,教育科技公司将竞业限制人员范围扩大至韩某亲属,明显违反法律规定,故该部分约定无效。
       北京一中院副院长马来客表示,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义务时不应任意扩张主体范围,也不应将用人单位的范围扩展到关联企业,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否则可能导致诉讼风险增加、用工成本提高甚至竞业限制协议部分条款无效的结果。
       员工手册属内部规章
       竞业约定非补偿依据
       沈某于2012年5月22日入职某公司,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沈某的岗位为人事经理。公司在员工手册中载明“对高级员工实行竞业限制制度,限制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财务人员、销售人员等高级员工的以下行为:自行设立与本公司竞争的公司;就职于本公司的竞争对手。”2013年2月,沈某与公司合法解除了劳动合同。
       后沈某以其履行了竞业限制约定要求公司支付补偿为由诉至法院,并提交了员工手册予以佐证。对此,该公司认可员工手册的真实性,但认为双方并未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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