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入刑”紧箍咒降服“马路杀手”(4)
2020-05-07 15:16 法制日报浏览:次
首先,“醉驾入刑”意味着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由以往的交通违法行为上升为危险驾驶犯罪行为,行为人必然会受到刑罚制裁,需要承担各种法定不利后果,违法成本和代价大大提高,对醉驾行为有明显遏制作用。可以说,“醉驾入刑”新规在规范社会生活方面发挥了引领和推动作用,刑罚的一般预防和个别预防功能较好实现。
其次,随着“醉驾入刑”新规出台,加之相关刑事司法实践的推动,让“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观念深入人心,成为社会共识,成为广大驾驶人自觉、自愿、自主的共同行动。尤其是“醉驾入刑”新规执行严格,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让公众对酒后驾车有所忌惮,不得不三思而后行。
再次,长期以来,一些地方和单位存在的“饮酒风”“劝酒风”“无酒不欢”等陋习,让很多干部群众苦不堪言,“醉驾入刑”可让干部群众理直气壮地拒绝喝酒,实际上是为干部减压、为群众减负的好事,“醉驾入刑”新规民意基础好,能得到大家的广泛支持,执行起来也就比较顺畅。
松绑信号实为错觉从严惩治导向不变
“醉驾入刑”的实施效果有目共睹。但近年来社会上有一种声音,认为“醉驾入刑”出现了“松绑”的迹象,其依据便是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和一些地方在相关规定中对“醉驾入刑”标准作出的一系列新的调整。
据了解,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在全国第二批试点法院对8个常见罪名进行量刑规范改革试点,其中就包含涉及“醉驾”的危险驾驶罪的量刑意见。意见称,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准确定罪量刑。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2019年10月,浙江省公检法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醉驾”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其中提出,醉酒驾驶汽车,无从重情节,且认罪悔罪,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依法适用缓刑;酒精含量在170mg/100ml以下,认罪悔罪,且无从重情节,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等。
近年来,上海、江苏、湖南、湖北等地纷纷出台相关规定,对“醉驾入刑”标准作出一系列调整。
“不移送审查起诉”“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相关规定一经出台,就有人盯上了这些表述,认为这是对“醉驾入刑”“松绑”的一个信号。
“对于醉驾处罚即将‘松绑’的观点,我认为有失偏颇,甚至可以说是一种对法律政策的误解。”房学勤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徐进解释说:“现有法律对犯罪情节显著轻微、情节轻微已有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中关于醉驾的相关司法解释是对此进行的重申,提示法官在审理危险驾驶罪案件时,更应综合考量被告人的各种情节,综合评定被告人的社会危害性,不断提高量刑规范化水平。”
黄晋涛也对《法制日报》记者说,人们对醉驾处罚即将“松绑”的认识是一种“错觉”,现实中,司法机关适当依据“情节”依法对符合规定的醉驾行为予以出罪、免刑,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科学合理地对醉驾定罪量刑,旨在避免刑法打击片面、过严,而并非所谓的“松绑”。
不仅如此,“不移送起诉”也并不意味着相关犯罪嫌疑人就是“无罪”,不是“法外施恩放纵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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