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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市场监管局发布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3)

2019-03-17 09:47甘肃政法网浏览:

  交了钱提不到车
  这车买得真闹心
  【案情简介】2018年1月4日,岷县工商局接到省12315指挥中心分派的投诉单:消费者王先生称2017年12月15日在兰州某汽车公司岷县分公司预交首付款19300元,用于购买宝骏汽车,按揭手续已办理好,但是商家却一直拖延,迟迟不予交付车辆。期间,消费者多次要求商家按合同尽快供车,否则退款,商家既不提供车辆,也不退款。无奈之下,消费者投诉。
  【办理情况】经调查,消费者所诉情况属实。执法人员随后向商家讲解法律法规,要求按照约定尽快提供车辆或者退款。2018年1月8日,经现场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经营者退还首付款19300元,同时向消费者道歉。
  【案例评析】《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是一件合同问题的投诉案件,消费者按经营者要求交纳购车首付款,形成了一定意义上的合同关系,经营者不能及时为消费者提供车辆,属于违约。
  宾馆设施有缺陷
  宾客住宿“很受伤”
  【案情简介】2018年7月21日,消费者郭先生和朋友在平凉市崆峒区某宾馆住宿,因床架铁皮翘起,张先生及其朋友的腿部均被划伤,血流不止。两人告知宾馆后,紧急到医院做了缝针、包扎处理。事后,郭先生要求宾馆赔偿医疗费用,宾馆一再拖延推诿,无奈之下,郭先生向省12315指挥中心进行投诉。
  【办理情况】工商执法人员通过调查了解,消费者投诉属实。经调解,宾馆向郭先生两人支付医疗费、营养费等相关费用4000元。
  【案例评析】《消法》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四十九条均有明确规定,由于宾馆设施存在缺陷,导致消费者身体受到损伤,宾馆应当承当相应的治疗、赔偿等费用。
  预付卡预约“诚信”
  但不能“卡”住消费
  【案情简介】2018年7月24日,消费者张先生向省12315指挥中心投诉称,其于2016年6月23日,在酒泉市肃州区阳光汇水疗休闲养生健康中心办理价值600元的游泳卡,该卡未约定消费截止期限。现前往该处消费时,对方以其游泳卡时间过久为由,拒绝接受该游泳卡,并称当时任职教练已离职,并以现任教练无提成为由,不予提供游泳服务和教练服务。消费者遂投诉,要求退还卡内余额或者提供游泳及教练服务。
  【办理情况】酒泉市工商局经核查,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执法人员向双方宣讲《消法》等相关规定,指出该会所任意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以前任教练离职为由,拒绝为消费者提供服务,加重了消费者的义务,自动免除该会所的经营责任,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经调解,该会所认识到了错误,让张先生继续学习游泳,并安排教练直至学会。
  【案例评析】《消法》第四条、第十六条对此类问题有明确规定。本案中,消费者办理游泳卡时,双方并未约定使用期限,会所自行设定各种理由拒绝为消费者提供服务,自动免除经营者责任,其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房屋装修屡拖延
  一纸合同保权益
  【案情简介】2018年8月15日,消费者肖先生至兰州新区市场监管局投诉:消费者于2018年5月6日与甘肃某装饰有限公司签订房屋装修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应于6月15日工程竣工。然而在装修期间,装修公司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内容施工,拖延装修时间,房屋装修质量差,地暖安装不规范。消费者要求装修公司按合同进行改正,但该公司拒不改正。多次协商无果后,肖先生投诉,请求帮其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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