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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发生交通事故死亡被认定工伤 公司不服状告人社部门(2)

2019-03-14 20:19平安广西网浏览:
  公司员工因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人社部门作出认定,认为属于工伤。公司却认为不属于工伤范围,在申请复议并驳回后,将人社部门告上法院,请求法院撤销工伤决定书,判决员工死亡事故不属于工伤范围,不予认定为工伤。
  3月1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铁路运输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起行政案件。

员工发生交通事故死亡被认定工伤 公司不服状告人社部门

  员工死亡被认定工伤
  宾阳县大桥镇长范村的思某是广西某科技有限公司的一名员工。
  2018年2月11日下午,思某驾驶摩托车行驶至国道324线1597KM+170M处时,与一辆重型厢式货车发生碰撞,思某不幸当场死亡。交警部门认定,货车司机雷某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思某驾驶两轮摩托车不戴头盔,负事故次要责任。
  2018年5月22日,思某的亲人向南宁市人社局提出思某的工伤申请认定,南宁市人社局予以受理。同年6月7日,宾阳县人社局向广西某科技有限公司发出《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随后,广西某科技有限公司向宾阳县人社局提交了举证材料。
  2018年8月3日,南宁市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思某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伤。同年9月20日,广西某科技有限公司向自治区人社厅提起行政复议。自治区人社厅依法受理并经调查后,作出维持南宁市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
  公司将人社部门告上法院
  今年1月15日,广西某科技有限公司一纸诉状将南宁市人社局和自治区人社厅告上法院,同时,将思某的儿子列为第三人。
  在起诉书中,广西某科技有限公司认为,事发当天,思某并未上班,没有打卡记录,也没有当天的工资。复议决定书认定思某参加了公司安排的大扫除、年会会议及聚餐,是属于公司工作的一部分内容,进而认定思某在2018年2月11日已经上班,这一认定是错误的。
  广西某科技有限公司表示,公司的上班制度是以指纹考勤打卡为准。因此可以确认,思某在事发当天不上班,既然思某没有上班,也不存在下班这一说法,其在回家途中死亡的事故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不应认定为工伤。南宁市人社局认定工伤决定书和自治区人社厅复议决定书适用法律错误。
  据此,广西某科技有限公司请求法院撤销南宁市人社局工伤认定决定书以及自治区人社厅行政复议决定,判决思某的死亡事故,不属于工伤范围,不予认定为工伤。
  人社部门辩称无过错
  针对此案,昨日的庭审中,法庭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归纳出案件的争议焦点:南宁市人社局作出的工伤决定书是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自治区人社厅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事实是否清楚、程序是否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
  双方围绕争议焦点进行了激烈辩论。
  广西某科技有限公司代理人坚持认为,工伤认定书以及复议决定书存在认定事实错误,没有证据证明思某参加了事故当天的活动。在程序上,南宁市人社局和自治区人社厅都是采用书面审理的方式,公司跟思某的证据以及意见并没有送达给对方,也没有进行听证,导致出行政认定的错误,在程序上违法。
  南宁市人社局辩称,思某当天是参加公司组织的活动,在回家路上发生了交通事故,符合工伤相关法律规定。
  自治区人社厅答辩称,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符合权限规定,南宁市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思某参加公司的年会,有公司员工的电话录音,有当天的视频监控,还有公司保安的询问笔录,充分证明了思某是到过公司参加了活动。在活动结束后,受到了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实的伤害,应该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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