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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人不因不法行为获利"新解(3)

2021-03-31 14:01正义网浏览:
  □随着扫黑除恶、反腐败、打击网络金融犯罪等专项工作的持续开展,财产没收法治建设的重要性日渐显现,有必要在认真对待“任何人不因不法行为获利”法理的基础上,建构符合我国刑事法治要求的财产没收立法体系。
  □对产权属性、性质不明的涉案财产在特定情况下予以没收,并不违背刑事法治的精神,而是预防与控制犯罪的需要。
  □允许第三人或其他利益相关人主张财产权属,如果第三人或其他利益相关人能够向司法机关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涉案财产属于自己的财产,则应当返还给第三人或其他利益相关人。
  财产是个人、家庭生存与发展的物质基础,财产的获得有合法获得与非法获得之分,合法获得的财产受法律保护,如我国宪法第13条第1款明文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民法典第207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非法获得的财产不受法律保护,法律规定对违法犯罪所得应当予以没收或追缴。随着扫黑除恶、反腐败、打击网络金融犯罪等专项工作的持续开展,财产没收法治建设的重要性日渐显现,有必要在认真对待“任何人不因不法行为获利”法理的基础上,建构符合我国刑事法治要求的财产没收立法体系。
  “任何人不因不法行为获利”的法理
  “任何人不因不法行为获利”作为古老的法律格言,包含着任何人不能通过违法犯罪行为谋取利益的基础法理,这一法理隐含在财产没收制度之下,并成为刑事财产没收制度的根本遵循,由此决定,财产没收制度的建构目标是使“不法行为无利可图”,以最大化程度维护正义的社会、经济秩序。
  我国刑事法治建设面临双重目标:一是基于国家安全、社会安全与民生保护等需要,预防与惩罚犯罪,二是在预防与惩罚犯罪过程中,避免采取严厉的措施,以免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因此,如何追寻自由与安全的最佳平衡点,成为我国刑事法治建设的重点与难点。财产没收就是观察这种平衡点的窗口,根据我国刑法第64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就刑法本身有关财产没收的规定来看,存在不明确之处,即“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包括什么,是否包括因犯罪获得的间接利益,如违法取得某项房地产建设工程所获得的巨额利润,是否包括财产权属性质不明的财产。对此,理论上有合法财产说、非法财产说、区别对待说等不同观点。
  笔者认为,固然“犯罪所得投资收益”“行贿获利”等可能是“不法与合法”耦合的结晶,但是,获利或收益是建立在违法犯罪基础之上的,这种获利或收益对行为人犯罪而言是一种正向的激励,应当被解释为非法财产。关于这一观点的进一步理由是:第一,至于行为人投入的生产要素等,并不能成为解释获利或收益是合法财产或部分合法财产的理由,这种生产要素的投入系行为人自陷风险,其导致的不利后果当由犯罪人承担。第二,更不能以保护民营企业财产权为由,模糊不法行为获利的范围,保护民营企业财产权需要矫正的是司法机关把本属于无罪的情况,以犯罪为由非法没收企业财产,区分犯罪的界限才是保护企业产权的根本出路,但并不意味着在民营企业犯罪或违法的情况下,保护其借助犯罪或违法所得而获得的利益。就此而言,“任何人不因不法行为获利”的法理,在新时代背景下需要与时俱进,对其内涵须结合犯罪的新形态、新趋势等予以发展。从原初意义上,“任何人不因不法行为获利”是指行为人通过违法犯罪直接取得的财产不具有合法性,如盗窃或抢劫所得的财产,当予以没收或追缴,并不包含犯罪人通过犯罪获得某种机会或条件等,并借助于这种机会或条件而获取利益的情况,也不包含犯罪所得投资产生收益的情况,如行为人通过置业、理财等方式带来原生资产升值。上述两类情况都可以称之为犯罪的孳息。在新时代背景下,“任何人不因不法行为获利”应当包括不能因不法行为获得犯罪的孳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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