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下被缩水的年终奖,还能要回来吗?(2)
2021-03-29 14:05工人日报浏览:次
“很多企业和职工都忽略了劳动合同的约定在先。”郑义伟介绍了一起案件。
因为企业取消年终奖,职工宋宇航采取了主动维权行动。去年11月底,宋宇航所在企业更新了内部规定的部分内容:当年销售额低于上一年度的50%时,取消当年的年终奖发放。“我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年终奖为12个月工资,合同履行期间没有变更过,公司这么随意取消,不合法。”宋宇航认为。2020年12月28日,通过仲裁调解,他拿到了3.36万元年终奖。
郑义伟说,在宋宇航的案件中,就算用人单位与宋宇航是事先协商一致不发放年终奖,但没有依法变更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法举证,法院很难支持其请求。
最好的方式是坦诚协商
“疫情之下,只有企业生存下来才有职工的未来,少发一年年终奖没问题,但企业没个说法很伤职工的心。”彭杰和许多同事认为,年终奖涉及职工切身利益,企业应和员工坦诚协商。
王金海律师对此表示认同。《劳动合同法》明确,用人单位在修改劳动报酬的规章制度时,应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无论是修改年终奖相关内部规定,还是变更相关劳动合同内容,企业都要事先和职工协商一致。”王金海表示。
“年终奖的发放资格及标准,应尽可能地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说明。”王金海建议道,如果无法约定的,应在规章制度中详细地进行说明,并依照程序,确保规章制度合法、有效,确保对职工具有法律约束力,这样能减少因年终奖问题引发的纠纷。
王金海同时建议劳动者,如发现用人单位没有按约定发放年终奖,应及时搜集证据,可以通过查找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看是否有相关的说明内容。
“如果无法找到,可以提供同事的说法,最好能形成书面证言。有必要时,可以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证人越多,说服力越强,仲裁委员会或法院采信的机会越大。”王金海建议道。
在某种程度上,年终奖的发放影响着人们的跳槽意愿。拥有多年人力资源管理经验的赵元浩认为,在年终奖的发放上,企业应与劳动者充分协商后确定,体现对劳动者的尊重。“留人更重要的是留心,靠的是合理的薪酬制度和人性化的企业管理。”(部分受访者为化名)(记者 刘旭)(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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