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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没收违法所得到缺席审判(3)

2021-01-12 12:47法治日报浏览:

  法律制度不断完善
  惩治腐败一追到底
  1996年实施的刑事诉讼法,既没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也没有刑事缺席审判的相关规定。所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潜逃或者死亡后,司法机关基本只能按照法律规定中止司法程序,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走了之”,或者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死了之”的现象。
  缺席审判制度的缺失,一度使跨境追逃追赃工作面临困难。2005年,我国加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公约针对外逃贪官设计的资产追回和返还机制,必须以贪官的生效有罪判决为前提,这给申请国际协助追逃追赃带来极大不便。
  湖南工商大学廉政建设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潘超认为,涉嫌犯罪的腐败分子长期不能被定罪,势必会影响司法的权威性,让群众感到法律的无力感,毕竟司法判决是对腐败行为最全面、最深刻的结论。
  《法治日报》记者梳理得知,刑事诉讼法在经过两次修订后,增设了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和刑事缺席审判程序,弥补了我国立法上的空白,织起了一张覆盖全球的制度“天网”,让贪官潜逃海外过好日子的想法彻底泡汤。
  2019年12月31日,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红通人员”犯罪嫌疑人彭旭峰受贿及其妻子贾斯语受贿、洗钱违法所得没收申请一案,并于2020年1月3日公开宣判,裁定没收犯罪嫌疑人彭旭峰、贾斯语在境内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亿多元、黄金制品以及在国外的5处房产和相应财产;对彭旭峰、贾斯语违法所得追缴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相关判决文书显示,彭旭峰、贾斯语分别于2017年3月24日、3月10日逃匿境外,至今未到案。
  此前,扬州中院经立案审查查明,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任润厚于2001年至2013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实施了受贿犯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实施了贪污犯罪;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不能说明来源,实施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
  2014年9月30日,任润厚因病死亡。随后,扬州中院根据检察机关申请,裁定对任润厚违法所得共计1209万余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利害关系人未提出上诉,裁定已生效。
  本案是我国第一起因犯罪嫌疑人死亡而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省级领导干部职务犯罪案件,对腐败犯罪分子“牺牲一人,幸福全家”的潜在心理形成了有力震慑。
  “涉贪官员逃匿和死亡后,缺失的只是他的口供,只要证据确实充分的都可以认定。”武汉律师陈勇认为,有电子证据、短信、银行汇款记录等佐证,及相关人、家属、情人等关键人物在,取得突破并不难。但司法实践中,有大量的涉贪官员逃匿和死亡的案件处于“烂尾”状态。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郭泽强表示,司法实践中,不少贪腐案件在初查或者立案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得到风声后逃跑,有的甚至畏罪自杀,导致缺少被告人,使得案件只能就此搁置。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时,增设了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为涉贪官员逃匿和死亡情况下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提供了法律依据。而2018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新增了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进行缺席审判的程序,则从法律上明确了解决外逃贪官“罪”与“非罪”问题的程序。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和缺席审判程序写入刑事诉讼法,表明我国已经基本形成了处置逃匿和死亡涉贪官员的法律体系,体现了党中央坚持有腐必反、有贪必肃的坚强决心和鲜明态度。(记者 王阳 见习记者 白楚玄)(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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