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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没收违法所得到缺席审判(3)

2021-01-12 12:47法治日报浏览:
  提升职务犯罪案件办理效果 织密惩治贪污贿赂犯罪法网
  从没收违法所得到缺席审判
  ● 刑事诉讼法2012年修改以前,很多案件即使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一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跑、死亡,诉讼程序就无法启动,不法分子的涉案财产长期无法追缴
  ● 2012年3月,刑事诉讼法修改时增设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为涉贪官员逃匿和死亡情况下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提供了法律依据
  ● 2018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新增了对贪污贿赂犯罪案件进行缺席审判的程序,从法律上明确了解决外逃贪官“罪”与“非罪”问题的程序
  2020年11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市场部投资中心本币投资处原处长白静贪污违法所得没收申请一案,裁定没收高度可能属于白静使用违法所得购买的9套房产。相关判决文书显示,白静于2013年7月31日逃匿境外,被通缉超过一年未到案。
  此前,山西省政府原副省长任润厚涉嫌受贿、贪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违法所得没收申请一案在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申请没收任润厚的违法所得共计1209万余元。判决时,任润厚已因病死亡近3年。
  据最高检第三检察厅负责人介绍,2018年以来,检察机关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办理职务犯罪案件30件,依法没收违法所得5.56亿元。
  有专家告诉《法治日报》记者,此前,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后不追究刑事责任,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时增设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而2018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新增了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进行缺席审判的程序,从法律上明确了解决外逃贪官“罪”与“非罪”问题的程序。上述法律制度的完善,有利于提升职务犯罪案件办理效果,提高反腐败国际追赃追逃工作的法治化水平,织密惩治贪污贿赂犯罪的法网。
  增设没收违法所得
  及时追缴贪官赃款
  近年来,腐败的跨国化趋势日益突出,许多贪官将国外视为“避罪天堂”。1996年实施的刑事诉讼法不允许缺席审判,导致很多案件即使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一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跑、死亡,诉讼程序就无法启动,不法分子的涉案财产长期无法追缴。
  早在2001年,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上海证券营业部原总经理戴学民在检察机关对其立案侦查期间潜逃出境,导致案件查办被迫中止。此前,湖北省孝感市人大常委会原主任李海华从市政府11楼的办公室坠下身亡,而办案机关原定当天将其带走调查,此后案件不了了之。
  2012年3月修正的刑事诉讼法列出专门章节,设置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逃匿和死亡的犯罪嫌疑人在国内外的赃款赃物都可向法院提起没收、查封、冻结或扣押,并通过国际刑事司法协助,请求相关国家承认并执行我国裁决。
  李华波贪污案成为刑事诉讼法增设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以后适用该程序办理的第一案。2006年至2010年间,李华波利用担任江西省鄱阳县财政局经济建设股股长的职务便利,伙同他人先后多次骗取鄱阳县财政局基建专项资金共计9400万元,将其中的2953万余元转至新加坡,其余款项被李华波等人用于赌博、个人消费等等。
  李华波在红色通报发布一年后未到案,2013年3月6日,上饶市人民检察院向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没收李华波违法所得申请。2015年3月3日,上饶中院作出一审裁定,认定李华波涉嫌重大贪污犯罪,现有证据能够证明,被新加坡警方扣押的李华波夫妇名下财产共计540多万新加坡元(折合人民币2600多万元),均系李华波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2016年6月29日,新加坡高等法院作出判决,将扣押的李华波夫妇名下共计540多万新加坡元涉案财产全部返还中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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