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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问|斩断借收养名义买卖儿童的犯罪链条(2)

2021-01-07 14:06正义网浏览:
  从孩子被拐开始,亲生父亲刘某某开启了十年漫漫寻子之路,直到2020年1月,分离长达十年的亲生骨肉终于寻回。同年4月15日,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检察院以崔某涉嫌拐卖儿童罪、张某涉嫌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10月12日,该案在万柏林区法院宣判,被告人崔某犯拐卖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3万元;被告人张某犯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由于养父张某称在收买时不知道孩子是被拐卖儿童,且对其疼爱有加,引发社会对张某定罪量刑的讨论。记者日前采访了承办该案的万柏林区检察院检察官周静和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彭新林,就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非法收养的犯罪故意应如何认定 
  根据刑法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属于故意犯罪,在主观方面要符合刑法第14条中对于明知的规定。该案办案检察官周静表示:“本案中,没有直接证据证明被告人张某明知是被拐卖的儿童而收买,但是根据相关间接证据可以排除合理怀疑,推定为明知。例如本案中被告人张某并不了解孩子父母的情况,也没有履行相关的收养手续,从实际情况来说,这并不符合一般收养孩子的程序。并且这里的‘明知’不需要知道孩子是通过何种途径被拐卖,能推定出嫌疑人有可能认识到孩子是被拐卖的即可。因此,从法理的角度来讲,对于养父张某的判决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将收养法纳入到婚姻家庭编中,不仅在具体规定上对收养法进行了一定的修订与完善,并且在一般规定部分明确了收养制度的基本原则。民法典第1044条规定:“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 
  民法典明确了收养应“最有利于被收养人”,要求政府、社会组织等在解决收养关系问题时应该从被收养人的利益出发进行考量,为司法实践中解决收养关系纠纷提供了统一的价值引导。同时,这也从法律层面禁止了实践中存在的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 
  建立失踪儿童快速反应机制 
  儿童买卖市场的背后,隐藏着一个人口贩卖网络,而要杜绝拐卖儿童现象的发生,就需要彻底斩断这个犯罪链条。 
  “要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提升防拐反拐意识,推动摒弃‘养儿防老’等落后观念,遏制买方需求。”彭新林表示,“同时,要进一步加大对买卖儿童犯罪的惩治力度,提高买卖儿童行为的违法成本,让人贩子不敢铤而走险。此外,要加强社会治理,包括严格户籍和流动人口管理,让被拐儿童不能被‘合法化’,不给人贩子或者收买人以可乘之机。” 
  打击拐卖儿童犯罪,还需要多方联动,共同守护。周静表示:“对于有一定记忆和自主意识的儿童,可以通过加强家庭教育,增强他们的防拐意识。” 
  据报道,刘某某的孩子最终在距离亲生父母几十公里外的地方被寻回,而这几十公里的距离却花费了这个父亲十年的时间。据悉,案发后的几小时是救寻失踪儿童的黄金时间,一旦错过,案件侦破难度就明显增大。如何争分夺秒解救被拐儿童?彭新林表示:“一方面应进一步健全儿童失踪快速反应机制,在案发后的第一时间动用相关警务资源和信息平台,快速查找失踪儿童,争取在最短时间内找到失踪儿童。另一方面,还要建立全国统一的失踪儿童信息平台,加强信息反馈与实时交换,完善失踪和被解救儿童的查询登记制度,切实保障被拐儿童权益。” 
  完善被解救儿童后续安置工作 
  随着我国打拐力度的加大,更多被拐儿童成功获得解救。帮助这些孩子尽快回到亲生父母身边,是解救安置后的首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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