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圈里的名誉权之争:逾千官司,有骂人者被判道歉一月(3)
2020-10-28 13:39澎湃新闻浏览:次
侵权者多被判朋友圈赔礼道歉,精神损失难获支持
法院认定原告名誉权受损后,一般会怎样判罚?据澎湃新闻梳理的19份判例中,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公开道歉”的诉求,法院均会支持,且道歉一般限定在“微信朋友圈”,对具体内容、公开时长也有要求。而原告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甚至经济损失赔偿等诉求,获得法院支持的则不多。
前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判决书中,法院认定被告王某在发布朋友圈的行为侵犯了原告舒某的名誉权,判定王某在朋友圈向舒某发布道歉声明,内容须经法院审定,并设置为对所有人可见,时长不少于一个月。
而对原告要求被告在宁波当地数家主流媒体上刊登道歉信的主张,因被告系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的信息,影响仅限于朋友圈,该项主张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的主张,因缺乏依据,法院同样不予支持。
在浙江省青田县,因向罗某购买的口罩迟迟未到,叶某在朋友圈中公布罗某照片、微信号,称其为“以国际快递为幌子的骗子”。该内容引起个别微信用户转发,并有负面评论,罗某为此诉至法院。2020年9月,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审理此案,认定叶某侵犯了罗某名誉权,判定叶某在朋友圈连续七日发布致歉声明,内容须法院审核。
法院认为,案涉朋友圈信息发布当晚即删除,也无证据证明已造成大范围传播,“侵权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原告另主张因被告侵权导致其声誉下降、丧失其他缔结合同之机会,造成经济损失100000元。因其未就该主张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法院对该项诉请不予支持。
在前述山东省邹城市发生的“朋友圈”名誉权纠纷案件中,邹城市人民法院认定二被告对二原告名誉造成严重负面影响后,判定二被告删除在快手平台以及微信朋友圈发布的侵权性信息,并在快手平台上赔礼道歉,致歉内容须经法院审核认可。但对于二原告金额为“1元”的精神损失赔偿诉请,法院认为,二被告的侵权行为虽对二原告造成一定的精神损害,但并未造成严重后果,因此“不予支持”。
不过,澎湃新闻梳理的19个案例中,有1个原告的精神损失赔偿诉请获法院支持的案例,但主要是因为被告发了抖音。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今年8月的一份民事判决书显示,被告高某玲通过抖音短视频、微信朋友圈发布内容,称毛某丽欠其钱不还,经营的面膜系假货、三无产品,引起点赞和评论,对原告名誉造成损害。
法院认为,高某玲主观上有过错,客观上发布了抖音,损害了毛某丽名誉并且为第三人所知晓、看到,发布抖音内容实施了侮辱、诽谤等行为,报道失实,评论不当,并且对毛某丽名誉造成了损害。即使毛某丽欠高某玲投资款不还属实,也应当采取合法途径去解决,而不应当采取非法手段予以报复。因此,高某玲发布抖音的行为损害了毛新丽的名誉权。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高某玲赔偿原告毛某丽精神抚慰金5000元,并在抖音号上发布道歉声明,向原告赔礼道歉,且发布内容须经法院审查。 (责任编辑:刘晓方)
(本网站所发布文章只作为信息传播使用,不代表本网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