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圈里的名誉权之争:逾千官司,有骂人者被判道歉一月(3)
2020-10-28 13:39澎湃新闻浏览:次
近日,“朋友圈骂人被判朋友圈道歉十天”“朋友圈骂闺蜜被判赔1000元”等新闻相继引发热议。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注意到,因微信朋友圈言论引发的“名誉权”诉讼并不少见。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已有大量相关判例。
朋友圈侵权案近年多发。10月27日,澎湃新闻以微信朋友圈、名誉权、民事案由为关键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搜索到1951篇文书,其中2018年和2019年裁判的分别为500多份和600多份,2020年已有300多份。这背后,便是上千起名誉权官司。
澎湃新闻梳理了法院今年作出的19份民事判决书,这些案例中,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被告有被判侵权的,也有未被判侵权的。法庭上的焦点多是微信朋友圈是否属于公共空间;朋友圈里的言论如何界定,比如是属于“吐槽”还是辱骂,是否具备事实基础、指向性是否明确;以及从结果上看,相关内容是否广泛传播,损害事实是否存在,等等。
而在判决上,倘若名誉权侵权成立,法院一般会判决被告在朋友圈等社交平台上赔礼道歉,并规定一定期限公开展示一段时间,不得删除。因负面影响范围不大,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经济损失等其他诉求,很难获得法院支持。
一起案例中,通讯录里有1500多好友的王某在朋友圈发布对舒某具有侮辱、诅咒性的言论和图片,被判在朋友圈发道歉声明,时长不少于一个月。也有人被判在朋友圈连续七日发布致歉声明。
判侵权案例:朋友圈也有相当程度的影响力和传播效果
侵害名誉权的行为,是指以口头、书面等形式宣扬他人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及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行为。在不少人的认知中,与微博、短视频平台不同,微信具有一定“私密性”。那么,发生在微信朋友圈中的争议言论,应该如何定性?
山东邹城的一起案例中,2020年7月,被告宋某、孔某因投资问题与原告徐某、张某产生纠纷并引发争执。其间,被告在微信朋友圈、快手平台上针对原告发布了带有辱骂性质的文字。原告难以忍受,将宋某、孔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人停止侵害,并在快手平台赔礼道歉、删除被告在快手平台以及微信朋友圈发布的侵权文字,此外,还要求赔偿精神损失1元。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称,快手APP、微信作为当前网络流行的信息交流平台,在信息传播和交流方面具有快捷、便利、覆盖面广的特点,“一旦发表,即可能不以作者的意志为转移地被广泛传播”。
法院认定,被告宋某、孔某与原告之间存在经济纠纷,可通过正当、合法的途径予以解决。但两人在快手APP、微信朋友圈中使用明显侮辱他人人格的词汇诋毁、贬损原告,相关内容被广泛传播,致使原告的社会评价被降低,“对名誉造成了严重负面影响,且构成人格侮辱”。
据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份判决书,舒某、王某于酒吧相识并互加微信好友。因感情纠纷,王某于2020年4月29日,两次在其微信号的朋友圈发布两组对舒某进行侮辱,包含粗俗、下流、咒死等词句的图片。在舒某照片的额头部分写有“奠”字,并在评论区发布大量有损原告声誉的言论。舒某得知后即向派出所报案,后向法院起诉。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认为,“微信朋友圈虽由熟人组成,具有一定的私密性,但因人际关系的交叉连接,也有相当程度的影响力和传播效果”。被告王某的好友通讯录中有1599人,其在朋友圈发布对原告舒某具有侮辱、诅咒性的言论和图片,除20余名看不到该朋友圈,其他好友均可浏览,其中还有两人的共同好友。
“被告发表的言论使得原告社会评价降低,给原告工作、生活带来不良影响,造成了一定精神损害。涉案朋友圈大量的负面评论信息也可反映出被告发布的言论已经给原告在相当公众中造成不良影响,对原告构成侵权。”法院因此认定,王某的行为侵犯了舒某的名誉权。
朋友圈侵权案近年多发。10月27日,澎湃新闻以微信朋友圈、名誉权、民事案由为关键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搜索到1951篇文书,其中2018年和2019年裁判的分别为500多份和600多份,2020年已有300多份。这背后,便是上千起名誉权官司。
澎湃新闻梳理了法院今年作出的19份民事判决书,这些案例中,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被告有被判侵权的,也有未被判侵权的。法庭上的焦点多是微信朋友圈是否属于公共空间;朋友圈里的言论如何界定,比如是属于“吐槽”还是辱骂,是否具备事实基础、指向性是否明确;以及从结果上看,相关内容是否广泛传播,损害事实是否存在,等等。
而在判决上,倘若名誉权侵权成立,法院一般会判决被告在朋友圈等社交平台上赔礼道歉,并规定一定期限公开展示一段时间,不得删除。因负面影响范围不大,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经济损失等其他诉求,很难获得法院支持。
一起案例中,通讯录里有1500多好友的王某在朋友圈发布对舒某具有侮辱、诅咒性的言论和图片,被判在朋友圈发道歉声明,时长不少于一个月。也有人被判在朋友圈连续七日发布致歉声明。
判侵权案例:朋友圈也有相当程度的影响力和传播效果
侵害名誉权的行为,是指以口头、书面等形式宣扬他人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及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行为。在不少人的认知中,与微博、短视频平台不同,微信具有一定“私密性”。那么,发生在微信朋友圈中的争议言论,应该如何定性?
山东邹城的一起案例中,2020年7月,被告宋某、孔某因投资问题与原告徐某、张某产生纠纷并引发争执。其间,被告在微信朋友圈、快手平台上针对原告发布了带有辱骂性质的文字。原告难以忍受,将宋某、孔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人停止侵害,并在快手平台赔礼道歉、删除被告在快手平台以及微信朋友圈发布的侵权文字,此外,还要求赔偿精神损失1元。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称,快手APP、微信作为当前网络流行的信息交流平台,在信息传播和交流方面具有快捷、便利、覆盖面广的特点,“一旦发表,即可能不以作者的意志为转移地被广泛传播”。
法院认定,被告宋某、孔某与原告之间存在经济纠纷,可通过正当、合法的途径予以解决。但两人在快手APP、微信朋友圈中使用明显侮辱他人人格的词汇诋毁、贬损原告,相关内容被广泛传播,致使原告的社会评价被降低,“对名誉造成了严重负面影响,且构成人格侮辱”。
据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份判决书,舒某、王某于酒吧相识并互加微信好友。因感情纠纷,王某于2020年4月29日,两次在其微信号的朋友圈发布两组对舒某进行侮辱,包含粗俗、下流、咒死等词句的图片。在舒某照片的额头部分写有“奠”字,并在评论区发布大量有损原告声誉的言论。舒某得知后即向派出所报案,后向法院起诉。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认为,“微信朋友圈虽由熟人组成,具有一定的私密性,但因人际关系的交叉连接,也有相当程度的影响力和传播效果”。被告王某的好友通讯录中有1599人,其在朋友圈发布对原告舒某具有侮辱、诅咒性的言论和图片,除20余名看不到该朋友圈,其他好友均可浏览,其中还有两人的共同好友。
“被告发表的言论使得原告社会评价降低,给原告工作、生活带来不良影响,造成了一定精神损害。涉案朋友圈大量的负面评论信息也可反映出被告发布的言论已经给原告在相当公众中造成不良影响,对原告构成侵权。”法院因此认定,王某的行为侵犯了舒某的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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