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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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提高"猥亵儿童罪"法定刑? 专家建议激活"其他恶劣情节"(4)

2020-08-10 12:04正义网浏览:

  方燕代表认为,对“其他恶劣情节”的理解不能刻板,实践中对此应当单独细化,比如猥亵多人或多次猥亵等,以此来突破目前的法理情困境。同时,猥亵儿童案件的被害人所遭受的心理创伤,往往在审判中被忽略。法院在定罪量刑时,可以将精神创伤严重程度纳入“其他恶劣情节”的考量范围中。 
  在赵军看来,对猥亵儿童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之所以相对较少,有立法和司法两方面的原因。在立法层面,聚众或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的情况在现实中较为罕见,将这种罕见的情节作为“其他恶劣情节”的比照“样板”,缺乏针对性,可能会导致具体适用时的无所适从;在司法层面,在没有“明文、明确依据”的情况下,司法工作人员可以根据相关法学原理合理理解法律,要有运用法律的动力和担当。 
  至于何种情况应纳入“其他恶劣情节”,他强调说,核心是要围绕对被害人的伤害程度展开判断,比如使用严重暴力强迫方式实施的、因猥亵行为导致被害人轻伤或者精神失常的、用灌醉或下药手段实施的,如此等等,均可纳入情节恶劣的调整范畴。考虑到猥亵儿童案件的复杂性,不能简单依据猥亵方式(如是否“侵入”)或具体次数认定情节是否恶劣,而是要立足相关行为对儿童的实际伤害去考虑升格量刑问题。从法学原理上讲,需要处罚的不是“性”而是“伤害”。 
  建议 
  让犯罪分子无处遁形 
  未成年人辨别能力、防范意识相对较弱,在生活中更容易成为被侵害对象。“不应给任何罪犯钻法律空子的机会,对于存在漏洞的机械化的法律规定,应当适时进行修订。”方燕代表以“侵入式猥亵”举例说,刑法规定构成强奸罪的必须有“性器官接触”,如无确实证据,则只能被认定为猥亵。考虑到“侵入式猥亵”量刑可能偏轻,建议对“侵入式猥亵”加重处罚,比如可考虑适用“情节恶劣”,这样更符合刑法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回顾自己办理过的多起性侵未成年人案件情况,徐静超总结说,猥亵儿童类犯罪在证据认定方面往往存在“先天不足”,有时甚至会遭遇“零口供”,这类案件的关联物证通常很难取得,有些嫌疑人也心存侥幸,提出各种理由逃避审查。未来,司法机关要着力构建以“被害人陈述”为核心的证据审查体系,及时固定电子数据,全面收集客观证据,对这类犯罪依法严惩不贷。 
  发源于网络上的罪恶,成为猥亵儿童的新趋势。面对立法当初未曾预料到的场景,如何评价这个行为?最高检表明了严厉打击此类犯罪的鲜明态度。 
  在最高检发布的第十一批指导性案例中指出,网络环境下,以满足性刺激为目的,虽未直接与被害儿童进行身体接触,但是通过QQ、微信等网络软件,以诱骗、强迫或者其他方法要求儿童拍摄、传送暴露身体的不雅照片、视频,行为人通过画面看到被害儿童裸体、敏感部位的,是对儿童人格尊严和心理健康的严重侵害,与实际接触儿童身体的猥亵行为具有相同的社会危害性,应当认定构成猥亵儿童罪。 
  从源头预防出发,今年5月底,最高检等9部门共同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规定9类未成年人遭受不法侵害情形,有关单位和个人须立即报案。“下一步,要重点推进性侵强制报告制度,建立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信息库和从业禁止限制。”杨琴代表评价说,日前重庆市率先推出了全国首个强制报告App,希望能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全面推开,真正让犯罪分子无处遁形。 
  “可以考虑联合教育等相关部门,将防性侵工作的开展情况列入专项考核,对发生性侵、隐瞒不报、隐瞒私了等情况作出严肃处理,年度考核评优一票否决。”徐静超补充说。(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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