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提高"猥亵儿童罪"法定刑? 专家建议激活"其他恶劣情节"(3)
2020-08-10 12:04正义网浏览:次
“我国猥亵儿童罪刑罚偏低,没有无期徒刑和死刑,刑罚的震慑功能不能有效地发挥。”北京市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曾撰文指出,有一些猥亵行为,手段极其残忍,伤害后果远远大于强奸犯罪。为此,他建议修改刑法,明确规定手段极其残忍或者情节极其恶劣的猥亵儿童犯罪,最高可以判处死刑。
尤其是一些恶性猥亵案件出现后,主张提高猥亵儿童罪法定刑的呼声高涨。然而,赵军对此表达了更为审慎的态度。他认为,是否提高该罪的法定刑,需要在整个刑法体系中加以综合考量,比如猥亵儿童罪与强奸罪,二者之间要保持合适的梯度,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
“如毫无节制地将猥亵罪的法定刑往上提,甚至与强奸罪或者杀人罪接近或持平,就可能间接鼓励犯罪人实施更严重的犯罪,这与法律保护法益的目的是背道而驰的。在一些极端的猥亵儿童案件中,如果导致受害儿童重伤或死亡,往往会构成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通过这些罪名的适用,通常能够做到罪责刑相适应。”赵军说。
“对任何犯罪现象的治理,都不能盲目通过降低责任年龄、提高刑期等一刀切的方式进行。”全国人大代表、陕西省律师协会副会长方燕认为,猥亵儿童的情形比较复杂,猥亵手段、情节千差万别,危害性大小各异,因此刑法规定了两个处罚等级,关键是司法实践中要最大限度体现依法从严惩处的政策精神,比如对应认定为情节恶劣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坚决依法判处。
观点
激活“其他恶劣情节”
在呼吁提高猥亵儿童罪法定刑的建议之外,有声音指出,实践中猥亵儿童犯罪的宣判刑较轻。刑事处罚的升格适用案件较少,多是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范围内进行处罚。
据媒体报道,中华女子学院法学院副院长邢红枚对2017年发布在中国裁判文书网的389份猥亵儿童罪的一审判决书进行统计分析发现,最轻判处拘役三个月,有期徒刑三年以下的判决占72.3%,21人适用缓刑。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的判决适用较少,五年有期徒刑以上的判决只有24例,仅占6.2%。
佟丽华的团队也曾分析过近几年发生的22起猥亵儿童的案件。在这些案件中,被害儿童都是14岁以下,手段极其残忍,最后都导致阴道撕裂、阴道出血、轻伤二级的严重后果,但判决结果普遍较轻。其中判处二年及以下9件,二年至三年的6件,三年至四年的5件,五年以上的只有2件。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检察院检察官徐静超曾办理过一起猥亵儿童犯罪案件。2018年6月至2019年1月间,许华(化名)在其开设的文具店内,对多名前来购物的在校男童进行猥亵。她介绍说,在本案中,嫌疑人许华多次猥亵在校男童,但并非在公共场所或者聚众,是在相对密闭的其他人不在场的文具店内进行,后法院综合全案案情和作案手段,最终判处许华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
“对猥亵儿童罪等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犯罪,我们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和‘零容忍’态度,依法从严从快惩治。”不过,徐静超也坦言,一般情况下,猥亵儿童罪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猥亵,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但对于何为‘其他恶劣情节’,目前尚无明确细则和操作规定,实践中采用该条款升格量刑的也比较少。”
“量刑幅度上至第二档,在五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的范围内加重处罚,需存在以下三类情况,即:聚众猥亵儿童;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猥亵儿童。这是猥亵儿童罪的加重处罚情节。”方燕代表解释说。
结合近几年审结的案件,方燕代表向记者介绍,猥亵儿童犯罪基本都是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处刑。“尽管在有些案件中,被猥亵儿童人数众多,持续时间长,猥亵次数多,或者猥亵手段恶劣,对被告人适用五年以下量刑幅度明显畸轻,但因不符合第二档法定刑规定的三类情节,所以,判决时很难做到罪刑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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