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个人破产条例“破冰” 专家:不会成老赖保护伞(4)
2020-06-22 10:35法制网浏览:次
不论是否单独立法,目前,国内个人破产在制度与实操层面还缺乏制度配套。
深圳个人破产立法推动人卢林也坦言,如今社会财产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财产的查询、识别也将是个人破产制度实施过程中的一个难点。
2019年7月1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3部委印发了《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方案明确提出,研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重点解决企业破产产生的自然人连带责任担保债务问题。明确自然人因担保等原因而承担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负债可依法合理免责。逐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符合条件的消费负债可依法合理免责,最终建立全面的个人破产制度。
另外,国内其他地区已经实施类似个人破产制度的个人债务清理制度,如浙江省温州市中院发布的《关于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实施意见(试行)》和浙江省台州市中院发布的《执行程序转个人债务清理程序审理规程(暂行)》。目前已经存在适用个人债务清理制度的司法案例。
在刘俊海看来,深圳可以为全国个人破产制度的落地提供一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不过,在制度设计中的关键问题是要开门立法、透明立法、民主立法。第一,从需求端认真评估个人破产制度用户的利益诉求,包括这些“诚信而不幸”的债务人的核心利益以及债权人的利益诉求,还要关注其他的利益相关者,如债务人的家庭成员以及他的雇主等。第二,债务人要宣告破产,要享受破产制度保护,进行依法免责,就得付出代价,这个代价就是牺牲债务人的个人隐私。
也有不少业内人士对征求意见稿中的相关内容提出建议,对于如何平衡个人破产与隐私保护,破产程序及免责考察期内的利害关系人查询权、管理人调查权等,应当进一步予以明确,防止因此侵害债务人其他正常合法的权益。(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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