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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个人破产条例“破冰” 专家:不会成老赖保护伞(3)

2020-06-22 10:35法制网浏览:

       关于这一点,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指出:个人破产制度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是为“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提供了一种可期待、可信赖的保障。因此,个人破产立法要树立的基本价值导向是,只有诚实守信的债务人,在不幸陷入债务危机时,才能获得个人破产制度的保护,并帮助其从债务危机中解脱出来,重新参与社会经济活动,创造更多财富。而对于那些恶意逃债或者实施破产欺诈的债务人,不仅不能通过破产逃避债务,还要通过法律手段加以预防和惩治。
       陈景善的看法是,关于自由财产范围、免责的范围、免责滥用等,相关法律法规都有明确的规定,个人破产制度不会成为不诚信企业主的保护伞。
       “首先,想通过破产免责需要成本,从东亚日韩的经验可以看出,个人破产法实施后凸显的并不是滥用程序的问题,而是不适用破产程序。其次,破产个人的法律上的限制性规定约束企业主。个人破产人在创业、行业、征信上会有各种限制。最后,个人进行恶意破产时会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景善说。
       目前值得关注的一个现实情况是,在经历了P2P网贷行业的爆雷潮之后,中国社会产生了大量逾期借款人,在个人破产制度确立的情况下,这部分群体是否可以通过申请破产免除债务。
       对于这个问题,深圳市政府法律专家咨询委员会、深圳市人大常委会监察和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丁南认为,在满足申请破产的准入条件下,即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申请进行破产清算。但毫无疑问,满足该条件并不意味着必然产生免除债务的结果。
       刘俊海对《法制日报》记者介绍,针对如何预防个人债务人的道德风险问题,避免“假破产、真逃债”,我国刑法设立了欺诈破产罪和虚假破产罪,作出了相关处罚规定。所以他建议,个人破产制度一方面给“诚信而不幸”的债务人打开一条绿色通道,另一方面也要堵死不诚信的债务人滥用个人破产制度的制度空间,“立法上不能留漏洞,要让债务人无法规避法律”。
“如果个人破产制度具备可诉性、可裁性和可执行性,那么背后的风险将是可控的。”刘俊海说,预防个人滥用破产制度,一靠刑法刑事责任的震慑和打击;二靠个人破产制度的事先防范;三靠制度事中监管;四靠事后的民事责任追究;五靠道德教化和道德宣传;六靠建立失信制裁制度,要让债务人了解失信的代价。
       制度配套跟上
       全国推行可期
       值得注意的是,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国内经济下行压力加大,个人破产制度的出台或将成为应对经济萧条所需要的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部分。如今,个人破产制度在深圳“破冰”,全国层面的个人破产制度还有多远的路要走?
       刘俊海希望,制定一部单独的个人破产法,明确立法目的、破产程序的基本原则、破产的基本程序、债权人的保护、破产和解制度等内容。
       不过,陈景善提出了不同的观点。他认为,在目前的破产法体系中单设一章个人破产编即可,无需制定一部单独的个人破产法。
       陈景善分析,在制度设计中,主要存在以下几个关键问题:申请要件、职权主义与当事人申请主义的均衡;程序的设定、重整、清算、庭外重组或和解程序的设定、债权范围的确定、债权申报以及核查;生计费用的现实化;个人重整程序中偿还期间的变更;法院的审理机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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