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个人破产条例“破冰” 专家:不会成老赖保护伞(4)
解脱“诚信而不幸”债务人深圳个人破产条例“破冰” 专家解读
个人破产制度不会成老赖保护伞
●建立个人破产制度,要最大限度解除创业者的后顾之忧,激发市场主体的创业热情,鼓励创新,宽容失败,让创业创新持续成为深圳经济发展最根本的推动力
●个人破产制度既能确保债权人公平合理地实现打折受偿,也能让诚实守信的债务人从债台高筑的困境中解脱出来
●关于自由财产范围、免责的范围、免责滥用等,相关法律法规都有明确规定,个人破产制度不会成为不诚信企业主的保护伞
□法制日报全媒体记者赵丽
□实习生秦华民
企业破产法出台14年后,个人破产制度终于在深圳“破冰”。
6月2日,《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布并征集意见。征求意见稿分为十三章,包括总则、申请与受理、管理人、债务人财产、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债权申报、债权人会议、重整、和解、破产清算、简易程序、法律责任和附则,共计一百五十七条。
这一具有改革意义的“破冰”之举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也就是说,在深圳诚信经营却不幸破产的企业主将可以通过个人破产制度,避免集体债务向个人以及家庭无限转移的风险。
以深圳为起点,个人破产制度如何走向全国?国家层面的上位法未出,深圳模式能否复制到其他地区?个人破产如何实现有限制的“免除债务”?
解除后顾之忧
防范金融风险
我国企业破产法于2007年开始施行,但在个人破产问题的处理上,我国一直缺乏针对性的法律规范。
由于个人破产制度的缺失,企业经营风险由此转移到个人和家庭,突破了法人有限责任原则和现代企业制度精神,同时也给高利贷、地下钱庄等非法融资渠道创造了生存空间。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相关说明中指出推进个人破产条例立法的初衷,即为规范个人破产程序,调整债务人和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促进诚信债务人经济再生,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建立个人破产制度,要最大限度解除创业者的后顾之忧,激发市场主体的创业热情,鼓励创新,宽容失败,让创业创新持续成为深圳经济发展最根本的推动力。”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说明文件中指出。
在刚刚通过的民法典中,合同编明确禁止民间高利放贷。实际上,个人破产制度除了保护个体工商户外,还有一个重要的与合同编相辅相成的意义:防范金融风险。
深圳中级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庭法官曹启阳指出:“个人破产保护制度将有利于社会信用系统的建立,今天的商业社会需要一个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当社会信用制度缺乏时就会出现各种金融风险。”
深圳作为我国经济特区,个人破产制度首先在此地“破冰”,还与深圳具有制度优势有关。
去年1月14日,深圳破产法庭正式揭牌成立,这是全国第一家破产法庭。同时,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试点工作也为个人破产制度立法工作起到了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