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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个人破产条例“破冰” 专家:不会成老赖保护伞(2)

2020-06-22 10:35法制网浏览:

       在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陈景善看来,深圳个人破产条例的制定,意味着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构建势在必行。
       据陈景善介绍,2019年温州出现全国第一例破产案件,意味着我国个人破产立法已经进入了实质性操作阶段,且今后会向全国推广。
       有限豁免债务
       不是不用还钱
       公众普遍关心的问题是:是不是不用还钱了?
       “不是不用还钱,而是有前提的部分豁免。”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说,自然债务人的债务并不因为宣告破产而直接豁免,只有在满足法定条件的前提下,经过一定的监督期,债务人才获得豁免。而在监督期内,债务人生活受到极大限制,不能有高消费。
       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主任李曙光认为,豁免债务是有条件的,除了你的基本生活费用和基本的生活保障,所有的钱都应该属于债权人。也不是说马上就给你豁免,比如美国要七年,香港要五年,这个期间你还要不断还债。
       2019年,全国首例个人破产案件在温州办结。该案件中,负债214万余元的某破产企业股东蔡某,最终只需偿还3.2万余元,在18个月内一次性清偿。在履行完毕之日起6年内,如果他的家庭年收入超过12万元,超过部分的50%将用于还款。
       需要明确的是,个人破产制度指自然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通过法定程序宣告该自然人破产,将其剩余资产公平分 配给债权人,对未得到清偿的债权,免除该自然人继续清偿责任的一种法律制度。
       为什么要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刘俊海认为,个人破产制度既能确保债权人公平合理地实现打折受偿,也能让诚实守信的债务人从债台高筑的困境中解脱出来。
       “建立个人破产制度能够更好地按照法律思维帮助那些‘诚信而不幸’的债务人。对于这部分债务人而言,他们恪守了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但在创业创新过程中,由于自己主观恶意之外的其他原因,比如融资失败、资金链断裂或遭受诈骗等,  导致债台高筑。”刘俊海说。
        刘俊海认为,建立个人破产制度能够更好地体现公平原则,体现多个债权人之间平等、公平、受偿的原则,“特别是按照债权的特点,清偿时需要考虑有无担保和担保的优先序。如果是没有担保的债权,那么无担保的债权和其他无担保的债权,原则上就应当排队打折受偿。只有个人破产制度能为两人以上的债权人提供公平、合理、受偿的机会。个人破产条例也能进一步弥补我国企业破产法的短板”。
       “个人破产制度缺失导致逃避债务现象严重蔓延,如债务人下落不明等,这会造成社会经济秩序不稳定。”陈景善说,个人破产制度能使全体债权人得到公平合理的债权救济,而不至于发生有违背诉讼正义的消极现象。个人破产制度是维护社会和金融秩序稳定的未雨绸缪之举,合理的个人破产制度有助于创业者放心开展商业冒险。
       在不少业内人士看来,从宏观层面来看,破产法是保障债权利益的一个前提,因为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债权人不要把不应该借的钱借出去”,有了个人破产制度,公众的风险意识将会提高,而有风险意识对于债权人来说也是一种保护。
       借助法律手段
       预防恶意逃债
       借款人一旦宣告破产,便意味着无法再对其进行催收。因此,在征求意见稿公布后,《法制日报》记者注意到,公众普遍关心的另一个问题是,个人破产制度是否会被老赖利用,成为其逃废债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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