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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爱心:护佑被性侵的孩子(2)

2020-05-06 10:05正义网浏览:

  经过调查,这位“父亲”杨某其实是小女孩的邻居,已经连续一年多次使用安眠药物致小女孩昏迷后实施性侵。2018年6月8日,杨某因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具有隐蔽性较强、隐案率高等特点。”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涂龙科表示,此类案件的及时报案率较低,客观证据易灭失,易贻误侦查和取证的最佳时机。 
  记者注意到一个细节,大多数情况下,受害小女孩甚至不知道发生过什么。“如上述提到的案件,如果不是接诊医生报警,后果不堪设想。”杭州市萧山区检察院第八检察部办案检察官张功说。 
  “性侵未成年人案件通常存在发现难、干预难、取证难、定罪难等现实问题。”萧山区检察院第八检察部主任方芸这样解释说,不法分子的作案手段越来越趋于恶劣,犯罪嫌疑人往往拒不认罪,未成年人的认知水平及自我保护能力不足,儿童证言表达不清、易受干扰。 
  为此,2018年6月5日,萧山区检察院联合公安、卫计等部门共同出台全国首个《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其中明确,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强奸、猥亵、虐待、遗弃、拐卖、暴力伤害或工伤、火灾、溺水、自杀等非正常伤害、死亡情况时,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报告人民检察院、卫生主管部门备案记录。 
  随后,浙江省杭州市、江苏省无锡市、广东省佛山市、甘肃省嘉峪关市等多地陆续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湖北率先建立省级制度,已收到学校、医院等第一时间报告的各类涉及未成年人重大敏感案26件。2019年底,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检察厅厅长史卫忠在新闻发布会上透露,最高检正在联合相关部门着手建立全国层面的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等一系列制度。 
  “强制报告制度的出现,有利于形成多部门联动机制,唤醒全社会保护未成年人的意识和观念。”张功相信,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发现难”的局面有望破解。他说,“也许不是所有孩子都能生活在和煦的阳光下,那么就让我们努力成为‘小红帽’身后默默守护的猎人吧。” 
  心理疏导:挽救难自愈的心理创伤 
  “性侵害造成的儿童心理创伤往往很难自愈。”正如北京一中院发布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创新发展白皮书(2009-2019)》指出的那样,受访检察官普遍认为,受到性侵害的未成年人绝大多数会出现创伤后应激障碍的症状,如果没有紧急的危机干预和介入,这种症状可能会维持数年甚至终身。 
  “一些未成年人遭遇性侵后,会产生抑郁自闭、强迫暴躁、孤僻冷漠的负面情绪,可能会衍生出自暴自弃、自残自伤的行为。”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部负责人王亮提到,办案时遇到的未成年被害人会担心被身边的同学、朋友知道,“这是较常见的焦虑想法”。 
  实际上,也有一些被害人表现得相对平静,并未出现激烈的负面情绪。对此,王亮认为,要根据被害人的日常表现进行综合分析,如果任由其掩饰、深藏自己的负面情绪,缺乏及时有效的疏导治疗,一旦爆发,杀伤力不可小觑。 
  2015年8月,一名女童在幼儿园被门卫猥亵。案件办理过程中,女童的父母为获得舆论支持,在网络媒体上将女童的个人隐私曝光于众。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检察院办案检察官陈聪聪发现后,立刻要求女童的父母停止曝光行为,做好相关保密工作。 
  “媒体曝光及对案件细节的描述和刻画,给网友提供了‘对号入座’的可能性,会让被害人遭受民众流言和社会舆论的种种压力,继续沉浸在被性侵的阴影中,带来更重的心理创伤。”陈聪聪说,尽管此后将受侵害女童转至心理咨询中心接受专业诊断、治疗,但还是留下了巨大的心理阴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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