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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破解低龄未成年人犯罪治理难题(3)

2019-11-20 14:59法制日报浏览:

  改革收容教养制度
  宋英辉
  近年来,全国人大代表呼吁治理低龄未成年人恶性犯罪的议案越来越多,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建议就是激活收容教养,并司法化。对于低龄未成年人犯罪,域外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具体制度虽有差异,但有一个共同特点,即必要时采取保护性、福利性、强制性并重的机构化教养措施,且均由法院来决定。目前,我国刑法中也规定了收容教养制度,但目前这一制度的最大问题是行政性的决定程序,执行场所和执行方式不明确。为此可以参照和借鉴2012年修订刑事诉讼法时改革强制医疗的思路和路径。
  一、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予以完善。收容教养的最重要功能之一,就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在刑法十七条第四款的基础上,应当由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予以细化规定。拟适用收容教养的事例不是刑事案件,其对象是未成年人这一特殊群体,其程序也不是刑事诉讼的特别程序,可以不在刑事诉讼法中规定,而由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这一专门性法律作出规定。
  二、将“收容教养”的名称改为“强制矫正”。收容教养中的“收容”二字社会观感不好,容易使公众与劳动教养、收容教育等制度混淆,产生误解。对此,建议协调一并修订刑法,将“收容教养”改为“强制矫正”。
  三、明确强制矫正的性质为司法性强制教育矫治措施。一方面,与强制隔离戒毒、强制医疗一样,不是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而是教育矫治类措施。另一方面,与强制隔离戒毒这一行政性强制措施不同,与强制医疗一样均属于司法性强制类措施。
  四、适用程序。参照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设计一套司法化的强制矫正程序,最终由人民法院裁决。
  五、适用情形。坚持严格适用的原则,明确适用对象主要是:不满十四周岁有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等严重暴力行为的未成年人,以及部分其他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其他措施不足以防止其社会危险性和有效教育矫治的未成年人。适用中,赋予人民法院适当的裁量权。
  六、执行场所。执行场所要区别于监狱、未成年人犯管教所、看守所、拘留所等。执行强制矫正的场所,应当是一所兼有学校性质、福利院性质的特殊机构,具有教育矫治功能,承担养育职能,同时管理方面具有强制性。因此,可以有两种方案:(1)每个省级行政区,由省级人民政府设立一所专门的强制矫正院(所),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教育教学,民政部门负责养育照料,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安全管理和行为矫治,三部门分工负责。(2)每个省级行政区,由省级人民政府在辖区范围内指定一所或者两所具备条件的专门学校,单独设立教养部,教养部由教育行政部门、民政部门、司法行政部门等共同参与、分工负责。如何选择上述两种方案,可以由省级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决定。
  七、执行方式。强制矫正过程中,未成年人主要是接受学习、心理辅导和行为矫治,定期对人身危险性、教育矫治情况等进行评估,实行分级管理。执行期间,注重社会化的教养方式,期限实行弹性制,可以依法缩短或者延长。(作者系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
  构建分级干预保护处分制度
  顾琤琮
  对于严重违法犯罪的低龄未成年人,既不能一放了之,也不能简单地加以刑罚,而应当在这两者之间构建一系列既具有司法属性、强制效力,又有针对性、符合未成年人特点的教育矫正措施。我们认为,构建未成年人保护处分制度,是有效解决这一问题的路径。
  所谓未成年人保护处分制度,是指对实施了严重不良行为或触犯法律的行为,但因年龄或情节等法定原因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为表述便捷,以下统称“触法少年”),由公安、司法机关和相关职能部门、社会组织等依法进行社会化帮教和必要的强制性矫治,以预防其再犯、保护社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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