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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标注“骚扰电话”之争(3)

2019-11-06 13:22检察日报浏览:

  法庭上,奇虎公司辩称,不同意天平公司诉讼请求,理由如下:第一,天平公司主体不适格。本案涉案号码为案外人使用,根据我国电话号码实名制管理规定,案外人将涉案号码授权给天平公司使用是不合法的,天平公司不应获得该号码的相关权利,包括名誉权。第二,本公司不存在侵权行为。是使用360手机卫士软件的用户将本案涉案号码标记为“骚扰电话”,本公司仅通过软件平台对用户的标记予以展示。360手机卫士软件用户的标记行为并非侵权行为,因此本公司也不存在帮助侵权。360手机卫士符合法律规定,对“骚扰电话”进行展示保护了用户的安宁权和接受真实信息的权利。第三,天平公司名誉权并未受到侵害。天平公司无证据证明其未对用户进行骚扰,也无证据证明该号码为天平公司独家使用,是否存在其他途径的骚扰行为无法查实。本公司将涉案号码从电话号码、归属地、所有者标识等多个方面进行展示,不存在侮辱和诽谤,未造成天平公司社会评价的降低。第四,即使不存在侵权行为,本公司仍积极采取了补救措施。天平公司曾两次发邮件给本公司就被标记为“骚扰电话”进行申诉,本公司均及时进行清零处理,因此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奇虎公司还就360手机卫士软件进行了介绍:360手机卫士软件系本公司旗下运营的免费软件,用户可以非商业性、无限制数量地下载、安装及使用该软件,软件功能包括骚扰拦截、云标记等。其中云标记功能可以对陌生来电进行标记分类,用户的标记、举报及用于云识别的垃圾短信都会在加密处理之后上传到360安全中心云端,由360安全中心在云端对这些信息进行有效的数据分析并及时产生最佳拦截和提示策略,最终同步至手机客户端,同时也能帮助其他用户进一步改善拦截效果。
  标注系用户真实评价不构成侵权
  杨浦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侵害名誉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行为人行为违法、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受害人确有名誉受损的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首先,本案天平公司使用的电话号码,被大量使用奇虎公司360手机卫士软件的用户标注为骚扰电话,奇虎公司通过其平台对该客观事实予以展示,天平公司并无证据证明其未使用该电话号码对用户进行骚扰,亦无证据证明奇虎公司存在主观过错且行为违法。
  其次,天平公司当庭确认涉案号码被标记为骚扰电话后,呼叫量、咨询量以及用户满意度并未明显下降,也无证据证明其名誉受损的事实,可见天平公司经济并未受损、社会评价也未下降。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证据不足以认定奇虎公司存在侵害天平公司名誉权行为,天平公司诉讼请求本院难以支持。
  2019年1月25日,杨浦区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相关规定,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天平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天平公司、奇虎公司均没有提出上诉,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为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文中单位名除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外,均作了相应的技术处理)
  案后释法:
  如何判断标注是否正当?
  本案系上海首例因号码标注引发的名誉权纠纷案件。因该案的判决,涉及成千上万至亿的手机用户,社会影响大,法院判决后,第一时间通过媒体向社会通报了案件。在通报中,法院指出:
  第一,判断标注行为是否正当应以“内容是否失实”和“是否宣扬他人隐私”为标准。奇虎公司通过平台对用户标注结果加以客观展示,反映了用户对天平公司电话号码性质的真实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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