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堵住夫妻一方“被负债”漏洞 法律专家:两难题待解(4)

2019-07-02 14:42 新京报浏览:

  游值龙认为,“夫妻共同生产经营之债”已成为举债方损害不知情、未受益配偶一方利益的借口和理由。
  “一位丈夫,开了一个个体经营部,之前几年,每年将数万元经营所得用于家庭生活支出,最近两年向外举债几百万、上千万,在借款合同中写明‘用于个体经营’,但实际用于赌博、吸毒、包养二奶;一位丈夫,在注册公司时偷拿了妻子的身份证,将妻子设为股东或者名义上的管理人员、董事、监事、员工,然后以经营为名大量举债,用于赌博、吸毒、包养二奶,按照‘夫妻共同生产经营之债’理论,这些债务都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这类案例不断出现,表明所谓‘夫妻共同生产经营之债’已成为举债方损害不知情、未受益的配偶利益的‘大坑’”。游值龙说,在没有准确、科学界定什么是“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的情况下,将实践中存在极大争议的“夫妻共同生产经营”之债直接列入法律规定,这样做非常危险。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马贤兴当过10年基层法院院长,接触过大量夫妻债务案例。他接受新京报记者采访时也表示,“‘共同生产经营’必须作出严格限定,也就是说,要夫妻两人实实在在地‘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例如农村承包经营、城镇夫妻一起经营管理的小商店、小作坊,或者夫妻两人都在公司企业承担了具体职务,“‘共同生产经营’必须给予较为明确的限定,尤其是在信息化、网络化生产生活条件下的现代社会,知晓、确认极为便利,不能对‘共同’作泛化和扩大化解释。比如,有的夫妻一方设立公司时,其配偶仅仅是在公司有关书面文件中出现了名字,或者仅为名义上的‘股东’,而没有实际参与任何生产经营活动,不能判定为‘共同生产经营’。如果简单裁判,容易导致冤错案发生”。
  6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分组审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时,部分委员也持相同看法。委员王砚蒙就提出,“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其中的“共同生产经营”应该再多一些细致的考虑,“什么是共同生产经营?在现实生活中是很容易产生歧义的,如果没有准确的、科学的界定,就将其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前提,在实践中会产生诸多问题,特别是很容易造成夫妻一方既不知情,也没有受益的债务”。
  如何平衡被负债人与债权人权益?
  方惠经常在自己多起官司的判决书里看到一句话,“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法律必须保护债权人的权益,这我理解,也支持。可问题是,保护债权人的权益,不能以牺牲善意‘被负债’人的利益作为代价”。
  游值龙说,立法者必须在保护债权人权益和防范善意方“被负债”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既要防止无辜配偶“被负债”,也要防止夫妻串通逃避债务,“这个平衡点很难找,不过有一点是肯定的,就是必须坚持正义的价值取向,法律只有合乎正义的准则时,才是真正的法律。任何法律规定都不应该让遵纪守法的人陷于恐惧、背负恶意债务”。
  他建议,为解决举证责任与共同生产经营之债这两大问题,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可以采用这样的设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合意或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一)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二)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一方明确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三)其他应当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夫妻合意或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的举证责任,由主张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一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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