堵住夫妻一方“被负债”漏洞 法律专家:两难题待解(3)
2019-07-02 14:42 新京报浏览:次
“可是,没有参与债务订立、不知情的配偶如何举证?”王礼仁说,法官的上述观念导致了一个问题——小额推定论,小额债务只要符合当地一般认为的家庭日常生活范围,就一律推定为共同债务。东部某省高院就出台规定,20万元以内的债务一律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结果这个省的小额放贷公司打出广告,“贷20万元,不需要配偶签字”。“小额推定论有很大的问题,可能成为大额借贷的‘漏斗’,举债人可能采取‘化整为零’的方式,恶意多次举债,然后甩给配偶”。
王礼仁认为,相对于婚姻法第24条来说,第24条新司法解释已经有很大进步,“我们不能期待一个司法解释解决所有问题。可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立法过程中,应该对夫妻债务规则作出更加完善的设计,明确‘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举证责任方,这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绕不过、必须面对的问题”。
“父亲留给我的遗产没了”
上个月,方惠的一处房产因为一起败诉官司被强制拍卖了。她说,这处房产是父亲在上世纪90年代给她买的,产权人本来只有她一个人的名字,她不知道前夫什么时候成了共有权人。协议离婚时,她要了这套房,前夫拿走了另一套房,还有一辆车。
她清晰记得判决书上的每一个字。法院虽然认定,她并未实际经手借款,也没有在借条上签名,可《人民调解协议书》显示,离婚时,她分割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产。而且,她没有提供有力证据证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她有足够的个人收入来源足以购置这套房产;她出具的父亲出资购买的证据,法院没有采信,因为她还有两个兄长。所以,法院认为这套房产是前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经营所得购买的,离婚时分割给了她,她理应对前夫因经营所负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债权人还有一个对我不利的证据,我前夫开过的一个公司的营业执照上有我的名字,尽管我根本不知道这个公司在哪,法院仍然认为我参与了前夫的经营活动,更应当承担共同偿还责任。接到判决的那一刻,我问法官,难道这就是‘共同生产经营之债’?”方惠说,拍卖房产那天,“我只能让自己躺在床上,慢慢平静下来,接受现实,老父亲几年前走了,现在他留给我的遗产也没了”。
“共同生产经营”怎么认定?
游值龙认为,何谓“共同生产经营之债”?什么情况下可以认定为“共同生产经营之债”?这是第24条新司法解释的第二大问题。
第24条新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二审稿也采用了相同的表述。
“什么是‘夫妻共同生产经营’,在司法实践中争议很大,歧义不小”,游值龙说,由于界定存在问题,有些所谓的“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债务并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导致不知情、未受益配偶“被负债”的情形不断出现。实践中已经出现这样的案例,比如债权人与举债方在合同中约定举债用途用于举债方经营之用的,法院直接认定为夫妻共同生产经营之债;举债方之前曾将经营所得用于家庭生活,后来再大量举债,不论这些债务是否实际用于经营,都直接认定为夫妻共同生产经营之债;在举债方公司经营中,只要公司股东或经营管理人员或普通员工出现配偶名字,就如方惠一般,也直接认定为夫妻共同生产经营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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