堵住夫妻一方“被负债”漏洞 法律专家:两难题待解(2)
2019-07-02 14:42 新京报浏览:次
第24条新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此基础上形成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二审稿也提出,“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如何认定‘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由谁来举证?还是仅凭法官的自由心证?这是非常重要的”,游值龙说,按照上述条款的逻辑,“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可以直接认定夫妻共同债务,那么,靠谁来认定?靠法官。但法官的认定,也应当在当事人举证的基础上,才能进行准确的判断。没有明确当事人的举证责任,谁也不必举证,法官就无法给予准确认定。如果只根据法官的自由心证,单靠举债数额、不问用途来认定是否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将会出现很大的问题。
他举例说,一对夫妻,每月每人各自总收入1万元,一天,丈夫单独向外举债5000元用于赌博。债权人和丈夫都一口咬定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妻子说没有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单纯根据数额,法官可能会认为数额不大,认定为“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直接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因此,他认为,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必须明确“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的举证责任,“根据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由于债权人或丈夫主张是‘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那么应当由债权人或丈夫负举证责任”。
“被负债”者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寄出的求助信。受访者供图
一刀切的“小额推定论”
就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二审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次日,中国婚姻法学会理事王礼仁接到了一名女子的求助信。王礼仁曾担任过十余年婚姻家庭合议庭审判长,见过很多“被负债”的当事人,可仍然被这名女子讲述的遭遇和随寄的证据所触动。
这名女子说,四年前,她在短短三个月间陷入一窝蜂式的民间借贷起诉,这才发现,离婚前,丈夫在5个月间疯狂巨额“举债”,不算利息,本金总计就接近400万。她调出银行流水,发现这些债务可疑,比如其中最大的一笔,“借款”入账当天就被前夫分文不差地转到了张某账上,“巧合”的是,张某和债权人是同一家公司的股东。她怀疑前夫跟别人恶意串通让她背上了巨额债务,不过法院仍然判定她共同偿还,因为债务都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发生的。她上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房产车子陆续被强制拍卖,生意也不得不关门。
第24条新司法解释出台后,她提起再审,可是案子已经过了再审期限,更为关键的是,她拿不出法院认可的证据来证明,前夫举借的巨额债务并没有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她在信中问王礼仁,“我下一步该怎么做?恳请王法官帮帮我”。
“这样‘被负债’的当事人还有不少”,王礼仁说,由于举证责任不明,司法实践中,不少法官认为“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只需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债务符合当地一般认为的家庭日常生活范围即可,不需要证明该债务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如果举债人配偶一方反驳,认为不属于共同债务,那么就由配偶一方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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