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首席大检察官回应社会关切(4)
2021-02-22 14:37正义网浏览:次
当然,对一些新类型案件、事实情节更复杂的重大案件以及被告人主观恶性较深、深谙律师在庭审时会提出的意见,被告人肯定存在变数的案件,检察官提出幅度刑量刑建议,则比较主动。
如何充分发挥律师的独特作用?
要充分尊重律师执业,听取值班律师意见,保障律师的阅卷权。从根本上说,还在于经济社会的发展,解决一些地方律师不足的问题
“值班律师价值感不高,一些时候参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流于形式”“值班律师的阅卷权利得不到充分保障”……围绕律师深度参与、充分发挥律师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中的独特作用,张军谈道——
在认罪认罚从宽实践中,辩护律师在侦诉阶段接受委托,全程、全力以赴介入的很少,大多数是值班律师在场,参与介入、见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
由于犯罪嫌疑人相对多,值班律师少,且值班律师往往是采取一两天轮班的方式,很难全面深入了解具体案情。律师参与,有的成了律师仅仅是“在场见证”,使有的案件在庭审阶段辩护律师发表了不同意见,致被告人不再认罪认罚。这类案件已引起司法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立法机关高度重视。据了解,法律援助法(草案)将对这样的问题作出特别规定。我们期盼着法律援助法对此有进一步明确具体的规定,有更多刑辩律师更早在侦诉阶段介入,切实维护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解决这一难题,根本还在于经济社会的发展,使律师服务由不均衡走向均等化,让还没有律师或只有个位数律师的地方,与发达地区有相似的律师服务。此外,侦诉阶段做认罪认罚从宽工作,要充分尊重律师执业权利,发挥好律师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独特作用,认真听取值班律师意见,保障律师的阅卷权。还应以相关案例与律师及犯罪嫌疑人进行沟通。值班律师的价值作用在经费保障上也要得到充分体现,则这项制度的适用才能有更好的基础。毫无疑问,这需要一个过程。
如何正确把握认罪认罚中的上诉和抗诉问题?
抗是为了不抗。对为了避免移送监狱服刑、“留”在看守所服剩余刑罚的“技术性上诉”,抗一案警示一片,杜绝不该有、被利用的“技术性上诉”,不能放任钻“制度的空子”
“认罪认罚只是对罪名和量刑表示认可,但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对于事实部分有没有辩解的权利?”“认罪认罚后有的是‘假上诉’,为了避免送监执行,利用判决不能立即生效的时间差进行上诉,使自己可以留在看守所执行剩余刑罚,对这类上诉,是否应当抗诉?”……认罪认罚案件的上诉和抗诉问题,是座谈的焦点问题之一。
“这个问题公、检、法、律都有关注,专家学者也发表了很好的意见。”张军表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下的上诉和抗诉问题很复杂,需要具体作一些分析,不能一概而论。为此,张军列出几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被告人因对犯罪事实证据反悔,提出不同意见或提出辩解意见而被从重处罚的上诉,是被告人的正当权利,检察官应当尊重,不应当予以抗诉。
第二种情形,被告人认罪认罚,法官在幅度刑的高线量刑,或没有采纳检察官的量刑建议,对被告人给予更重量刑引发的上诉,同样是被告人的权利,应当尊重,检察机关不应当抗诉。此外,被告人在庭上认罪认罚,但是对于罪行作了审查起诉阶段没有作过的辩解,认为自己犯罪主观恶性或者客观危害性较轻,对指控犯罪的证据有的予以否认,但最终亦认罚的,检察官原则上不应当抗诉。被告人辩解或律师辩护、被告人予以配合认同,均是被告人的权利,只要起诉指控的事实证据法庭总体予以采纳,没有因无事实、证据依据的辩解影响定罪量刑的,也不应当抗诉。对此类情形,检察官要从自身指控证明犯罪能力和做认罪认罚从宽审查起诉阶段的工作质量上找问题、补短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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