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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首席大检察官回应社会关切(3)

2021-02-22 14:37正义网浏览:

  认罪认罚的本质在于两个字:“自愿”。因此,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的效果如何,关键在于自愿性的审查判断。2020年全年,认罪认罚从宽适用率超过85%,量刑建议采纳率近95%,一审服判率超过95%,高出其他刑事案件21.7个百分点。这样的数据,本身就说明了问题。但是,不容否认,种种原因,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中,当事人自愿的程度、表现形式不尽相同,或者因为适用中具体的工作方式方法欠妥,导致法庭上当事人反悔。
  实践中确实存在因为工作不到位,或者工作方式方法简单,导致犯罪嫌疑人觉得“稀里糊涂”认罪认罚了。实践中,也有一些惯犯,主观恶性很深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没有充分的事实证据,不到他们心目中的“最后一刻”,不会缴械投降。甚至在法庭上有一丝可辩,认为有侥幸的余地时,其即翻供,指认前期认罪认罚工作带有“被迫性”。
  与此同时,不少情况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系初犯偶犯,甚至罪行也不是很重,对自己行为性质的认知不是很清楚,侦诉阶段依法以事实证据和相关案例教育引导其认罪认罚,做到了心悦诚服,但在审判阶段,法庭辩论中有了不同意见,其辩解自认无罪或情有可原时,原认罪认罚在他眼里就带有了“被迫性”和“不自愿性”。这也与我们前期工作不尽到位有关,与庭上进一步做深做透指控证明犯罪的工作,以事实证据论证欠严谨、欠说服力有关。
  实践中,绝大多数庭上甚至一审否认“认罪”的,最终定罪了,结果是一审服判、二审服判。有的甚至因此被抗诉,从重判处了刑罚,也不再上诉、申诉,从这个角度也足以说明,主要还是侦诉阶段做深做好认罪认罚从宽工作还有不足。
  量刑建议如何做到规范、精准?
  怎样做到确定刑量刑建议被告人认同,律师认同、法庭采纳?首在全面把握案件事实证据,次在对典型案例的理解把握和运用,再就是庭上的说明和庭下的沟通
  “要针对不同的案件,区别提出量刑建议,不能确定刑和幅度刑一刀切”“个别检察官对从宽的标准把握不一样,出现个别案件量刑建议准确度不高”……就大家关心的量刑建议的规范化、确定化问题,张军结合案事例给出回应——
  实践中,一些基层法院的法官希望我们提出更多的确定刑量刑建议,也有法官认为,提出幅度刑量刑建议更有利于法庭视庭审情况把握。这个问题,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的初期,检察官作为提出量刑建议的责任主体,经验不足,更多的是提出幅度刑的量刑建议。有的则总结庭审经验,甚至以适当方式向办理过类似案件的法官了解、沟通、请教,提出了确定刑量刑建议。随着经验的积累,实践效果的展现,确定刑量刑建议提出的比例、采纳率均大幅提升。2020年,检察机关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案件中,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占提出总数的73.5%,同比增加36.7个百分点。法院对确定刑量刑建议的采纳率为96.3%,同比增加10.7个百分点。越来越多的法官希望检察机关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认罪认罚案件中,凡提出幅度刑量刑建议的,没有一个被告人不期盼在最低线获刑。而一旦法官选择了中线甚至高线量刑时,律师、被告人往往提出上诉,庭审“三个效果”统一就更不容易实现了。
  我们曾在一个基层法庭旁听一起这样的案件:被告人盗窃一辆电动车,认罪认罚,量刑建议是8到12个月。庭审中,被告人最后陈述时说,如果判8个月或9个月,可以接受。要是再重,我就……言下之意就是判刑如果超过9个月,他就难以接受了。此案当庭宣判,法官一锤定音,有期徒刑10个月。被告人没有犹豫:“那我上诉。”旁听的几位政法机关的相关负责同志露出不解的神情。
  实践中,检察官该怎样做到确定刑量刑建议被告人认同、律师认同、法庭采纳呢?首在全面把握案件事实证据的基础上,对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的正确理解把握;次在对法院特别是本地法院处理同类案件典型案例的理解把握和运用;再就是庭下与律师沟通,要充分考虑律师的意见,庭上作出说明时要结合案情、被告人配合与否的表现,尊重法官定罪处刑的经验,体现以庭审为中心的改革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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