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首席大检察官回应社会关切(2)
2021-02-22 14:37正义网浏览:次
“恰恰是认罪认罚能够更好地解决这个问题!”针对这一顾虑,张军表示,“案件到了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翻供不认罪认罚,在实践中确实存在,也属正常,不过检察官应当做认罪认罚从宽工作,特别是有律师阅卷认同、见证具结签署意见之后,实践中95%以上的认罪认罚案件一审服判率已证明这种‘自证清白风险’相比以往已大大减少。”
如何破除“侥幸”“观望”心态,提高在侦查环节认罪认罚的积极性?对此,张军指出——法律规定,当事人认罪认罚在侦诉审三个阶段都可以,但认罪越早,从宽幅度一般越大。能在侦查阶段主动认罪,侦查取证的压力将大大减轻,司法付出大大减少,更容易也会更好地做到“三个效果”统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时往往选择在审查起诉或审判阶段甚至二审时才认罪,既与其主观恶性有关,许多情况下也与办案中以证据政策“攻心”“释疑”的能力直接相关。最高检会同公安部共同在看守所播放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宣传片,在侦查阶段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认罪认罚从宽的宣传教育,取得了很好的效果。我们还可以共同总结一批“认罪认罚阶段越早,从宽幅度越大”和与之相反的典型案例,通过案例让犯罪嫌疑人“盘算清楚”哪个阶段认罪认罚“更划算”?要发挥好案例胜过文件、胜于说教的特殊作用。
有办案人员提出疑问:“在侦查阶段耗费了较多的司法资源才抓获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愿意认罪认罚,但提出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不对其进行羁押。花了这么大精力才把人抓回来,难道就是为了让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
“这要从刑罚的目的来思考。”对这样的疑虑,张军谈道,公检法依法追诉犯罪,目标目的完全一致。之所以运用严厉的刑事追诉手段,逮捕起诉予以从严判处,根本目的还是促其认罪悔罪、改恶向善(只要不是适用死刑立即执行),促进社会和谐,实现公平正义。因此,犯罪嫌疑人能在侦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一定程度实现刑事追诉的目的,则减省了进一步证明犯罪、追诉的司法付出,立案侦查移送捕诉就会更好更早,恰恰说明了侦查起诉阶段依法追诉,运用司法政策“攻心”、矫治犯罪取得了最佳效果。越早追诉犯罪,越早促使犯罪嫌疑人悔过自新,办案人员的成绩越是突出。评价侦查、检察人员的业绩应该与时俱进作出调整,而不能简单地以逮捕起诉从重判处、从严判决来评价前期追诉工作的付出。越早能让犯罪嫌疑人认罪服法,证明办案人员的司法专业能力越强,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越好,我们的业绩考评就要给予更高的评价,以此形成导向。
提到业绩考评,有座谈代表提出疑虑:如何完善业绩考评机制,防止认罪认罚从宽适用率的“盲目攀比”?
对这样的疑虑,张军开诚布公地回答:认罪认罚从宽适用率在80%到85%左右比较正常。有的地方工作细致,有影响性、复杂的案件少,适用的比例更高,也都正常,但不宜再进行超过这样比例的排序,引发攀比。实践中,我们正在研究,形成这样的机制:就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整体而言,适用率在80%以上属正常适用,可不再作更优的排序。适用率低于80%的要了解相关情况,而低于70%的就要了解具体原因,查找问题,加强督导。上诉率低于5%的也可不再排序,但高于5%的要了解具体原因。“做起来”的目的,在大家的努力下实现了,就要用“合理指标”这个指挥棒,促进做得更实、更优。
如何确保认罪认罚的自愿性?
认罪认罚的本质在于两个字:“自愿”。一些本来认罪具结的当事人,在法庭上有了不同意见的时候,实质上是因为我们侦诉阶段的认罪认罚工作没做到位
认罪认罚自愿性的问题,一直是司法界人士关心的焦点。“由于值班律师作用还有待充分发挥,可能存在被动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况”“有些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本身由于认识原因等并不情愿认罪,但选择通过认罪认罚尽快拿到判决结果,走出看守所”……座谈会上,围绕公、检、法、律代表关注的认罪认罚自愿性问题,张军从认罪认罚从宽的本质入手予以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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