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犯罪治理有赖法律与技术融合应用(3)
2020-12-22 13:42正义网-检察日报浏览:次
网络犯罪刑事立法
关于网络时代的经济刑法变革,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涂龙科认为,在法益保护方面,应当从传统的网络为中心转向数据为中心,构建“数据中心主义”的网络刑法法益保护体系。在犯罪客观方面,有必要对犯罪对象、行为样态等客观方面内容进行适度扩张。在主观认识层面,应对网络犯罪主观明知内容作出适当更迭。在共犯理论层面,对共同犯罪的理论应进行适度调适,在网络空间,意思联络单向性行为的共同犯罪肯定论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
关于完善我国打击网络知识产权犯罪的刑事立法,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厅二级高级检察官助理张驰认为,一是更新刑事立法理念。二是转变打击网络知识产权犯罪的刑事立法视角。三是建议删除刑法第217条中“以营利为目的”的规定。此外,建议增设“利用信息网络非法提供规避技术保护措施装置、技术罪”。
关于网络犯罪刑法立法模式,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姜瀛指出,应当借鉴日本修法过程中的“一体化”模式,将与某一具体问题相关的部门法集中在一起分析讨论,统一纳入立法或修法程序,实现立法或修法协同。
关于制定网络犯罪电子证据运用指引,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刘品新指出,制定网络犯罪电子证据运用指引,应遵循从“实务规律”到“法学原理”到“案例指导”再到“制度建设”的路径。
(作者单位:国家检察官学院)(责任编辑:刘晓方)
(本网站所发布文章只作为信息传播使用,不代表本网观点)
法务网咨询平台(长按图片识别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