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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犯罪治理有赖法律与技术融合应用(2)

2020-12-22 13:42正义网-检察日报浏览:

  关于涉网络毒品犯罪的司法适用,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厅厅长元明认为,对于网络吸毒所在的网络空间,也可理解为容留他人吸毒罪之“场所”,对相关行为可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进行定罪处罚。
  关于传销式发行虚拟代币的定性,国家检察官学院副教授郭莉认为,应区分两种情形:一是假借区块链技术和名义的虚拟代币,静态收益部分符合“非吸”的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不特定性,动态收益部分符合传销犯罪的构成,存在竞合关系,一般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如具备非法占有目的的,构成集资诈骗罪。二是基于真实的区块链技术开发虚拟代币的,构成非法经营罪。
  关于伪基站电信诈骗犯罪的治理,重庆市检察院第四分院检察长高松林认为,一是要完善伪基站电信诈骗的立法规制;二是推进相关司法解释的适用性评估;三是加强伪基站电信诈骗刑事案件的证据运用;四是健全安全监管和部门协作机制;五是改进打击伪基站电信诈骗的侦查执法方式。
  针对网络赌博结算资金流向境外、核心人员藏匿境外、犯罪筹备依赖境外软件、主要服务器架设境外的现状,腾讯安全战略研究部安全法律中心副总监王斌认为,跨境网络赌博的境内治理,首先应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和伪造证件犯罪的进行专门打击、源头治理;其次是通过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犯罪对网络马仔独立规制;最后是以非法经营罪规制非法资金结算行为。关于网络游戏涉赌风险防范,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艾静认为,网络游戏运营者、开发者应当提升法律合规意识,加强风险防范。
  网络犯罪治理中的平台责任
  网络犯罪治理中,互联网企业对网络平台的经营管理负有直接责任。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时延安认为,可考虑将预防犯罪作为行政规制的主要内容,同时要处理好规制与合规的关系,将重点放在网络平台的合规建设方面。中国人民大学副教授王莹认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对于网络平台威慑力极大,目前相关司法解释还存在一些不足,因此,刑法适用须考虑互联网经济生态复杂、犯罪链条伸长的现实,而不是“一刀切”地追究平台责任。对于这三个罪名的适用,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皮勇认为,应坚持独立适用和符合实质正当两项原则。惩治“扩张的网络犯罪”是网络犯罪生态的全面刑法治理的组成部分,应当合理、正确适用法律,坚持独立适用原则,同时处理好相关犯罪竞合问题。
  网络信息技术在网络犯罪治理中的应用
  如何充分利用大数据等网络信息技术强化网络犯罪治理,促进司法与技术的深度融合,是当前网络犯罪治理中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络犯罪研究中心办公室主任、研究员季美君认为,在互联网金融犯罪治理中,一是运用MD5算法对电子数据的完整性进行校验,以此验证电子证据的真实性;二是运用大数据解构资金链和关系链,解决犯罪主体方面、主观故意方面的证据认定;三是运用大数据综合认定犯罪数额;四是运用区块链提升电子证据的合法性。杭州铁路运输检察院副检察长王珍认为,区块链技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审查要点在于对主体资格和一致性进行审查。张建伟指出,我们运用网络技术惩治、打击网络犯罪时,既要让正义以大家看得见的方式、老百姓感受得到的方式得到彰显,也要注重对公民隐私权的保障,在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寻求平衡。
  为了解决检察办案存在的取证难、证据审查运用难、法律适用与认定处理难等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鉴定人连儒东主张建立网络犯罪案件智能辅助模型,一是要认真学习吸收刑侦、网安部门以及辅助司法办案的社会机构提供的现有模型和建设思路,利用人工智能和大数据思维,先分类、分块建立模型,然后再相互结合。二是在智能辅助模型的应用上,应加强与侦查机关、法院等相关单位的沟通协作,提升网络犯罪打击合力,不断深化和完善网络案件智能辅助模型,全面提升网络犯罪打击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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