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PC版

卖假酒!涉案人判刑 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4)

2020-12-17 12:49 检察日报浏览:

卖假酒!涉案人判刑 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图:安徽省首例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开庭审理

卖假酒!涉案人判刑 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图:安徽省天长市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组联合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对涉案假酒进行调查取证
  ●面向众多不特定消费者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严重侵犯了消费者合法权益。11月20日,经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起诉、滁州市检察院支持起诉,该省天长市法院就董某明、王某鑫等6案7人民事公益诉讼系列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董某明、王某鑫等7名被告在安徽省级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支付惩罚性赔偿金共计226万余元。
  ●作为安徽省检察机关办理的首例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支持起诉案件,法院的判决对被告行为是否侵犯了不特定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省级消费者协会是否有权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是否应当承担公开赔礼道歉特别是惩罚性赔偿金的责任等焦点问题进行了确认,对于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司法实务具有积极的实践意义。
  侵权
  销售假酒,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权益
  董某明、王某鑫等人民事公益诉讼系列案件的线索,来源于天长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相关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案件。
  2019年上半年,天长市检察院相继以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董某明、王某鑫等8案11人提起公诉,指控各被告人于2016年至2019年间,明知他人卖的白酒系假冒注册商标,仍多次购进并加价销售给众多不特定消费者,销售金额达283万余元。
  自2019年8月起,天长市法院陆续就其中的董某明、王某鑫等6案7人作出一审判决,7人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分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含缓刑)等刑罚,各并处罚金。
  2019年6月,天长市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组在梳理案件线索时发现,上述系列案件被告人的行为涉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符合公益诉讼立案标准。为准确界定涉案假酒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该院联合天长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随机抽样、委托进行专业鉴定后,拟对上述人员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并通过滁州市检察院呈报安徽省检察院审批。
  鉴于该系列案件涉案假酒数量多、涉案金额巨大、受害者众,为有效优化公益诉讼办案结构,拓宽公益保护渠道,安徽省检察院经审查决定,将该线索移送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下称“安徽省消保委”),建议由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检察机关支持起诉。2019年10月8日,滁州市检察院向安徽省消保委发出检察建议。
  因为没有先例可循,安徽省检察院专门牵头组织安徽省高级法院、省消保委等单位,就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司法实践中有关诉讼主体资格、诉讼请求确定、惩罚性赔偿适用等相关疑难问题展开研讨。
  安徽省消保委通过履行诉前调查程序,认为可以提起公益诉讼,遂于同年12月6日回复滁州市检察院,决定就本系列案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同时提请该院作为支持起诉单位。12月11日,滁州市检察院回复安徽省消保委,同意对本系列案给予支持起诉。
  诉讼
  支持社会组织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
  在安徽省消保委起诉过程中,针对该案违法行为人多、所受刑事处罚不同、案情交织复杂等问题,安徽省、市、县三级检察院在调查取证、提出诉请等方面提供了专业支持和协助。

(本网站所发布文章只作为信息传播使用,不代表本网观点)


法务网咨询平台(长按图片识别小程序)

版权所有@法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