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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假酒!涉案人判刑 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2)

2020-12-17 12:49 检察日报浏览:

  2019年12月下旬,安徽省消保委正式就此起系列案向滁州市中级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滁州市检察院支持起诉。因涉案人员户籍、居所及案发地多为天长市,滁州市中级法院此后陆续裁定由天长市法院审理该系列案件,滁州市检察院则指令天长市检察院出席法庭支持起诉。
  安徽省消保委在起诉中指出,董某明、王某鑫等人明知所售白酒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对外予以销售,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向受侵害的消费者赔礼道歉,并承担销售价款的3倍赔偿金、合理的律师代理费用等民事责任,请求法院判令各被告分别在安徽省级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分别承担数额不等的惩罚性赔偿金、原告律师代理费及案件诉讼费用。
  滁州市检察院则在支持起诉意见书中强调,董某明、王某鑫等人明知是假酒仍销售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侵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支持安徽省消保委对各被告提起诉讼。
  自今年9月15日起,天长市法院先后开庭审理,天长市检察院依法出席庭审,参与法庭调查和辩论,支持起诉。庭审中,各被告提出,假酒所销售的对象非不特定消费者、销售行为并非欺诈故而不能适用惩罚性赔偿金的规定、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不适格、被告因犯罪被判刑罚不应再承担民事责任,等等。庭审辩论围绕这些焦点问题进行。
  安徽省检察院副检察长李卫东、省消保委有关负责人与当地人大代表一起观摩了董某明、王某鑫等6起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庭审。
  确认
  惩罚性赔偿在判决中得到确认
  今年11月20日,天长市法院就董某明、王某鑫等6起民事公益诉讼系列案件分别作出一审判决,安徽省消保委的全部诉讼请求均获得法院支持。
  在已判决的6起案件中,董某明、赵某辉被安徽省消保委诉侵权责任一案涉及销售假酒金额最多,因此被判令支付惩罚性赔偿金的数额也最多。一审法院认定,2016年3月起,董某明从刘某凤(已判刑)等人处购买到假冒的三种知名系列白酒。至2017年12月,董某明在天长市境内,将其中一种假酒销售给赵某辉、戴某某等人,销售金额达26万余元,其中向赵某辉销售金额计11.9万余元。2017年2月至12月间,赵某辉又将从董某明处购买的假酒向范某某等人销售,销售金额为5.8万余元。2019年9月11日,董某明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天长市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5万元;赵某辉则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万元。
  针对庭审中的争议焦点,法院在判决中逐一释明。关于被告的行为是否侵犯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问题,一审法院指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所谓商品的消费即购买和使用商品,既包括消费者购买商品用于自身的消费,也包括购买商品供他人使用或使用他人购买的商品。本案中,被告董某明、赵某辉销售对象人数较多,购买者中有的是经销商将所购假酒用于再次销售,有的是消费者将所购假酒用于自用、办酒席或宴请他人等,购买的假酒已经流入到消费市场。消费者既包括假酒购买者,也包括假酒饮用者,因此消费人数具有众多不特定性。董某明、赵某辉明知所售白酒为假冒,却隐瞒事实真相,以假充真,对消费者进行欺诈销售,侵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关于原告是否有权提起本案诉讼问题,一审法院援引民事诉讼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指出,安徽省消保委作为在安徽省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其认为被告售卖假酒行为侵犯了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从而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且在法院受理后所进行的公告期内,未收到任何可以依法提起诉讼的其他机关或社会组织参加诉讼的申请,因此安徽省消保委有权提起本案诉讼,属适格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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